刑法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说 |
| |
引用本文: | 张敏.刑法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说[J].Canadian Metallurgical Quarterly,2011(1). |
| |
作者姓名: | 张敏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 |
摘 要: |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