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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利弊及进路
引用本文:刘兰,汤倍,王秀丹.浅析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利弊及进路[J].商品与质量,2010(Z1).
作者姓名:刘兰  汤倍  王秀丹
作者单位: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房政法规处;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才办;
摘    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利弊得失的分析,指出应取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而将其定位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这样,既可以避免制度上的矛盾,又顺应了人权保障中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世界潮流。

关 键 词:被害人  当事人  特殊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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