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省管湖泊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
| |
引用本文: | 左顺荣,汤云.浅议省管湖泊水行政处罚的管辖[J].江苏水利,2006(12):32-33. |
| |
作者姓名: | 左顺荣 汤云 |
| |
作者单位: | 1. 江苏省三河闸管理处,223100 2.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依照《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称《湖泊条例》)实施湖泊的保护与管理,势必要对湖区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水行政处罚。而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管辖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称《处罚办法》)就(水)行政处罚的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其毕竟是原则性的,与千差万别的湖泊现状相距甚远。笔者现仅以洪泽湖为例,对省管湖泊的水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作点粗浅的探讨。一、目前省管湖泊水行政处罚管辖的现状与问题我省湖泊众多,其中0.5km2以上的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有16…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权 湖泊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管辖 湖泊保护 违法行为 江苏省 原则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