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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主观方面探究
引用本文:谭观秀,徐卫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主观方面探究[J].株洲工学院学报,2010,15(3):9-11.
作者姓名:谭观秀  徐卫刚
作者单位:[1]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2]株洲市检察院,湖南株洲412008
摘    要: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存在两种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当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是残疾人或者儿童的事实并无明确认识时,属于间接故意;当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是残疾人或者儿童,行为人没有希望而只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属于间接故意。除直接故意之外,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还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另外,作为一种间接故意犯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存在非法牟利的目的。

关 键 词:组织乞讨罪  间接故意  罪过形式  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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