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主观方面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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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观秀,徐卫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主观方面探究[J].株洲工学院学报,2010,15(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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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观秀 徐卫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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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2]株洲市检察院,湖南株洲4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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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存在两种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当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是残疾人或者儿童的事实并无明确认识时,属于间接故意;当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是残疾人或者儿童,行为人没有希望而只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属于间接故意。除直接故意之外,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还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另外,作为一种间接故意犯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存在非法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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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组织乞讨罪 间接故意 罪过形式 目的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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