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执行中的和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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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明,葛蓝.论竞争法执行中的和解制度[J].商品与质量,2011(S8):132-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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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明 葛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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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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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国竞争法的现代化发展,逐渐由严厉向温和演变,为了实现这一过程,很多国家或地区不再只从立法上寻求出路,而将目光放宽到了实体法执行过程。执行过程中和解制度的适用可以缓和企业与执法机关的对立,使大多数违反竞争法案件得以较为温和的形式解决,为执法机关的调查节省了人力、物力,与此同时,法律的实施效果得到了优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都是由当地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再加之不同的社会理念,各地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构符合自己的执法和解机制,以促使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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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解 执行程序 反垄断法 行政控制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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