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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研究
引用本文:侯继虎,徐静,袁仕祥,史以英.法治视域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研究[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8(2).
作者姓名:侯继虎  徐静  袁仕祥  史以英
作者单位:淮阴工学院苏北发展研究院;淮阴工学院监察处;淮安开放大学;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
摘    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消解于包产到户,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则名存实亡。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契机,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中的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确权到户,有其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中的合理性。农户承包耕地确权到户,家庭集体经营,既能最好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政府进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又能较好地保住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又没改变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是目前产权体制下较好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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