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释义(二) |
| |
摘 要: | <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防范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
关 键 词: | 电力设施 供用电 人民政府 秩序 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维护工作 电力事业 安全运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