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标准的法制性与市场性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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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亮,王益成.论标准的法制性与市场性的统一[J].中国标准化,2006(5):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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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亮 王益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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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盐城市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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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时,事物的发展就可能面临着曲折甚至误入歧途。作为标准化事业的核心要素——标准,它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的法制性和市场性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基本属性。在标准化运作中,尤其是产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中,只有兼顾这两个属性而不偏废,方可展现出能够促进经济、技术不断发展的高水平标准,从而推动标准化事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一、标准的法制性是标准的正确导向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正确导向是什么?就最基本的要求而言,这一正确导向就是要有利于国家利益;有利于公司利益;有利于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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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场经济条件 标准化 法制性 产品标准 水平标准 经济建设 事业 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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