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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何须逆来顺受
引用本文:夏敬舜,陈宁华.“媳妇”何须逆来顺受[J].城市开发,1994(2).
作者姓名:夏敬舜  陈宁华
作者单位:绍兴日报社总编室、绍兴市物资局
摘    要:“媳妇”何须逆来顺受夏敬舜,陈宁华坦率而言,在改革之前,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婆媳”关系,长期以来一直相安无事。企业作为“媳妇”唯“婆婆”之命是从,婆婆”自然高枕无忧,从不愁家翻宅乱。可打从《企业法》问世,“媳妇”对于“婆婆”的颐指气使,开始喷有怒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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