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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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00二年二月六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为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于2002年3月10日前,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报备案,并按规定要求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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