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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与“执罚”──依法治火系列说之三
引用本文:吴春雷.消防执法与“执罚”──依法治火系列说之三[J].河南消防,1996(9).
作者姓名:吴春雷
摘    要:罚款,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也就是说,执法必然涉及执“罚”。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是行政执法行为之一,也有其特定的处罚法规。可见,消防执法肯定离不开执“罚”。问题实质在于王。何正确处理执法与执“罚”之间的关系。其中,关键是要划清两条是非界限。一是执法不等于执“罚”。按说,这条界限是不划自明的。然而实际中并非如此。据悉,某市消防部门最近就严肃处理了两名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而热衷罚款,甚至将钱装入自己腰包的消防监督干部。虽然这种典型只是极个别,但如庸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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