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分区规划变更中“困难规则”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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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迪.美国法上分区规划变更中“困难规则”的适用[J].城市规划,20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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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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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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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015年度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校长基金·创新团队”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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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的开发利用应遵循既定的分区规划,若刻板执行分区规划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实际的困难或不必要的困难时,财产所有人可以申请分区变更。但由财产所有人自己制造的困难、不具有特殊性的困难、财产所有人自身的困难、未实现最大经济效率的困难以及非因适用分区规划产生的困难,均不能构成认定困难规则中的"困难"。美国法上困难规则的司法认定标准,对于完善中国城市规划分区变更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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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分区规划 分区变更 困难规则 |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F HARDSHIP IN ZONING VARIANCE OF AMERICA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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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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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zoning plan zoning variance rule of hardsh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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