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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许可管理探讨
引用本文:王永仙,刘晓敏,梁栋,邓少刚,李宁.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许可管理探讨[J].核科学与工程,2018(1).
作者姓名:王永仙  刘晓敏  梁栋  邓少刚  李宁
作者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
摘    要: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通常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依据法规规定,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属于民用核设施范畴,因此,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按照《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申领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等。我国现有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数量多,现状和特点不尽相同。当前,部分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存在范畴划分不明确、管理模式不统一等问题。结合我国民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实际情况,简要梳理和探讨其许可管理方式。建议:独立场址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统一纳入民用核设施管理范畴并申领民用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民用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依据主体设施的差异实施分类许可管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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