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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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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现将公告里涉及砖瓦行业的相关部分摘录出来如下: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废渣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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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0,(9):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联合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对所列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共3大类16项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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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1986年11月修订的《目录》终止执行。《目录》中有关建材的有: ——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锅炉炉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水泥、砼、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材料、装饰材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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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1,(12):4-4
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本刊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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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砌块与砌块建筑》2004,(2):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二、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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