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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国资委研究局作为负责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厅局,多年来在各方面的支持下,在国资委领导下,在推进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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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其中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重大过失主体要件为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主观要件为明知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的意识因素,客观要件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而连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桥梁即为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意志因素。即主观意识通过意志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这样一个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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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ISO发布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实施指导意见》的学习和研究,阐述了社会责任相关知识,结合实际工作,总结了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社会责任工作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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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将强化企业的主体质量作用,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帮助企业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纲要》的要求,文章从奶制品优势企业质量责任现状入手,分析了质量与责任的关系。从企业质量守法、员工顾客意识、顾客关系、顾客不满化解和优势企业质量管理模式创新等方面探讨了如何发挥企业的主体质量作用。文章强调指出,履行质量责任不是社会对企业的额外要求,而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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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的《提升质量竞争力,推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合作备忘录》的重要精神,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局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推进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局彭华岗局长、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千忠敏院长出席签字仪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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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贵刊2007年第12期发表了《帮助企业建立强而有效的社会责任战略——再谈ISO26000》,2006年第2期发表了《认识SA8000更要关注ISO26000》、2004年第7期发表了《跟踪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等文章后,对广大企业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宣传效果。笔者跟踪8年多的ISO26000国际标准,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发布了。在此,笔者就从新视角再对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的认识做点探讨性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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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的《企业的崇高社会责任》写完后,总觉得还有话没有说完。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一根酒足饭饱时的牙签,一种功成名就后的胸饰.它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一张门票和地图!是企业经营的一条腿、一颗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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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9月4日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及系列文件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安装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向全国安装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发出以下倡议:一、履职尽责,完善责任体系。认真学习和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要求,深化创新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履职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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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根据《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国资委对中央企业2007年度信息化水平进行了评价,并于日前公布了评价结果:A级10家,占6.9%;B级27家,占1 8.6%;C级59家,占40.7%;D级35家,占24.14%;E级14家,占9.66%。A级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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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公司解散后,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法定清算义务人,无论是在公司的普通清算程序中,还是在特别清算程序中,对公司的清算工作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当股东主动积极的履行这项义务时,当然没有什么责任会降临到他们的头上,但是,一旦股东不履行或者没能有效履行清算义务,相应的责任便会随之而来。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承担法律责任是其法律义务的转化。因此,在设计公司清算中有关股东的相关责任时,一定要考虑到其责任的可执行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应当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如《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此种规定,一方面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公司股东比债权人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且对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追偿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讲,其也应当先于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以,股东在公司清算期间所为的交易实际上就是一种滥用公司人格的个人交易行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而对民事清偿或者赔偿责任只字未提。在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拒不承担清算责任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毁损、贬值、灭失,即便股东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好处,也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才造成了公司财产的减损,从而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解散后,清算的进行必须要以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完备为前提。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在没有对公司清算就利用虚假清算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的行为无疑是为了多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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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刚刚颁布,另一项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的新政《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0s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该《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