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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乡平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5,(12):28-28
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4年起对出口货物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这次改革有效地解决了多年存在的出口欠退税的问题。改革后国务院又从2004年下半年陆续调整了一些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这一阶段的出口退税率政策调整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时出口退税率政策调整相比,明显区别是前者是基于宏观经济形势需要做出的调整,后者则是基于财政原因做出的调整。笔者对2004年下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率政策调整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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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您好!通过中国税网我们很高兴认识了您.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对继续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部分农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提高了退税率,对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机制.按现行出口结构测算,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将降低3~4个百分点左右,请您谈谈这对国家和企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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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谷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5,(4):3-4
主持:您好!通过中国税网我们很高兴认识了您。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对继续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部分农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提高了退税率,对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机制。按现行出口结构测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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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5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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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持续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实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以及“减少外贸顺差”的外贸政策,尤其是出口退税率和出口暂定关税的调整,加之市场变化的因素,使得我国有色金属的外贸情况出现了较大波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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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将出口退税率平均降低了3个百分点。特别是将未锻轧铝的退税率由15%降到8%,减少了7个百分点,调整幅度达46.6%,这对我国电解铝工业,特别是对铝出口企业产生的冲击和影响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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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2004年1月1日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后,由财政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的《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已于9月15日开始执行。该政策在有关铜产品的条款中,取消了精铜、铜合金和铜粉的出口退税,并将三者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将铜粉以外的其他铜加工材及铜制品的出口退税率全部下调至5%。与其他有色金属相比,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幅度较高,在5~13个百分点。因此,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对我国铜产品的外贸出口和企业的利益肯定会产生一些不利因素。以下根据相关铜产品的外贸现状及其今后可能受到的影响做一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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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7,(7):3-3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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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5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备受行业关注的部分有色金属产品出现在被取消退税的名单中,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也由13%最低降至5%.这一政策的出台对有色行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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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2007,(1):22-23
2006年9月,财政部、商务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2006年11月3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此次国家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限制或取消高能耗、高污染和消耗国内资源的商品的出口,涉及多种行业及产品,其中包括多种有色金属行业的产品。然而此次调整并未就有色金属行业内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对多种有色金属产品企业影响巨大。据悉,新政之后,大部分铜材产品的出口关税提高到10070,虽然铜管的出口关税依然为零,但最新的铜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只有5%。据核算,出口退税率下调后只有内外铜比价达到8左右的时候,才能进行一般贸易的出口,至此金龙集团的铜管出口只能依靠加工贸易这一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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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取消部分出品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并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于11月3日又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了高科技含量的行业的出口退税,而大幅下调了对能源、矿产品、原材料以及高耗能行业(包括有色加工行业)的出口退税,其中铜管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13%降低到5%。“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以及“禁止加工贸易”等措施的实施,对中国有色金属加工行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本刊特别组织了5篇文章对此问题从不同视角加以深度报道。[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