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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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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引言供电企业为了防范电费回收风险,在供用电合同中与用电人约定因拖欠电费而中止供电的补充条款,其法律效力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又有两说:一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欠费停电的“程序”,当事人对“国家规定的程序”无权另行约定;二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拖欠电费实施停电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改变。笔者不同意否定说,特作辨析。1约定“中止供电”不是法定“停止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  相似文献   

2.
在法制不断健全与完善的今天,依法收费对于供电企业来说,无疑一个最为明智与理性的选择,它对于供电企业解决目前电费回收难的困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下面就供电企业面对欠费问题可以作出的法律选择作一粗浅的论述。 1.基于《合同法》违约责任理论,供电企业可以向逾期未足额交纳电费的客户加收违约金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合同法》第…  相似文献   

3.
姜雪珍 《大众用电》2006,(10):12-13
0引言 电能作为一种商品,一直以来都是先用电后付款,这种传统销售模式给供电企业的电费足额回收带来很大的困难。针对这一特性,1989年12月原能源部、财政部发布《实行电费、电表保证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电费、电度表保证金是由用户存出,交供电企业分别作为电费债务和电度表无偿使用的一种担保资金。”1996年10月原电力工业部发布《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以上规定对保证国家电费足额回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4.
正拖欠电费一直是许多供电企业在经营当中面临的社会难题之一,巨额的电费拖欠严重阻碍了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如何采用恰当的手段进行电费清欠,已被许多供电公司视为重中之重的工作。1电费清欠方案的设计原则1.1依法设计原则依法设计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设计电费清欠方案时应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以《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  相似文献   

5.
拖欠电费是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面对电力经营风险,依法回收电费,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欠电费”问题是化解这一风险的根本出路,根据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电企业应采取有效手段保护自身的台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李泽龙 《湖南电力》2004,24(1):56-57
目前社会上恶意拖欠电费的情况已越来越普遍。只有变传统的“先用后费”为“先费后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在推行“购电制”中,供电企业也应注意加强服务。  相似文献   

7.
目前社会上恶意拖欠电费的情况已越来越普遍。只有变传统的“先用后费”为“先费后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在推行“购电制”中,供电企业也应注意加强服务。  相似文献   

8.
<正>电是商品,窃电属于违约、违法行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窃电者补交"三倍违约使用电费"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0引言在电费回收发生纠纷进行诉讼时,电力企业熟谙于心并作为依据的一些电力法规、规章在适用时却常常碰壁,不被法院采纳。有关电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尴尬就是一个典型例证。这促使我们要思考电力法规、规章的规范性质及其与一般民事法律的关系。1电费违约金的法定性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  相似文献   

10.
电力商品和电力市场的基本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是商品,用电要交钱,这已经成为多数电力用户的共识。但是,还是有不少人认为“电是国家的,欠电费也是欠国家的”,“电已经发出来了,不用也是浪费”,电费“别人欠得,我也欠得”,“现在电过多,电力企业是求我用电”,有极少数企业甚至把拖欠电费和窃电作为自己获取“效益”的手段。凡此种种,其根子都是对电力商品和电力市场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电力商品和电力市场的基本特征予以简单的介绍。一、电力商品的基本特征1、电力商品具有无形、无色、无味、看不到、摸不得、速度快、危险大等特征。人们不容易直观感觉其…  相似文献   

11.
长期以来,对于拖欠电费客户采取停电措施,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是在其逾期交付电费之日起超过30日后,经催交仍未交付的,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而“30日”的规定必然给供电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正确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可有效地避免供电企业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12.
<正>1目前电力销售市场中的风险(1)企业改制重组,欠费的可能性非常大。一些企业要进行改制重组,出现欠费的可能性非常大,形成呆坏账的可能性也非常大。(2)电力法规滞后,欠费难以控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据此,供电企业对欠费户停  相似文献   

13.
<正>电费被拖欠是供电企业面临的社会顽症,是常见的乃至难以完全避免的法律风险。也就是说,无论法律多么完善,也无论供电企业如何谨慎,电费被拖欠的法律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然而,电费被拖欠的法律风险并非不能合法、合理规避,也不是完全不能预防。这就需要基层供电企业建立起识别、预防、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其中,防范电费被拖欠的法律风险,基层供电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4.
《大众用电》2014,(5):6-8
<正>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合同的约定,供用电  相似文献   

15.
供电企业的主营业务,一是卖电、二是收钱。把如何卖电、怎样收钱,如何买电、怎样交钱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形成文字,就成了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最重要的合同。不少供电企业订立的供用电台同,仍局限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法》施行后,不少供电企业对供用电合同仍重视不够——具体表现在对《合同法》中规定的一些不可或缺的内容,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全;甚至只有申请用电的报装手续,  相似文献   

16.
作为自负盈亏的供电企业普遍面临着电费拖欠问题,供电企业应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化解电费风险。对此.笔者对供电企业电费风险的防范措施略作探析,以期对“欠费”问题的解决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7.
0引言最近,安徽省多个工商机关相继以供电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用户交付电费押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从重高额处罚。1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工商机关坚称,用户预交的是电费保证金,即押金,依据理由如上;供电企业强辩,我们预收的是电费而决非电费押金,理由若干。上述争议的中心,隐隐地存在着一条触碰不得的“高压线”,即1999年11月6日国家六部委下达的取消包括电费保证金、电度表保证金在内的各种基金的“通知”,仿佛避之者生,触之…  相似文献   

18.
邓汉钧 《大众用电》2005,21(7):13-14
由于电力客户拖欠供电企业巨额欠费,供电企业也不得不拖欠发电企业上网电费。与此同时,部分电力客户也有大量货款被拖欠.形成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大量存在的三角债、多角债使得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各自发展.供电企业、发电企业也深受其害,近两年.发电公司在湖南扩建电源项目多,为化解企业之间的债务链回收陈欠电费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相似文献   

19.
主持人周炜李新武 :依法催交电费 ,离我们有多远。这个主题很明确 ,抓住了目前供用电矛盾的焦点。供电企业依法催交电费天经地义。因为 ,电是商品。在供用电关系中 ,一方面用电户要承担及时交纳电费的法定义务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 ,以逾期之日起 ,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 ,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 ,供电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另一方面 ,法律对按章缴纳电费的电力用户用电权益相应作出明确规定。应该说 ,依法催费就在我们身旁。…  相似文献   

20.
在用电之前,先将一部分电费“押”在电业局,否则就要被拉闸断电,这合理吗?河南省鹤壁市工商局日前对市城郊供电中心调查发现,这家供电中心曾先后以“电费保证金”和“预收电费”的名义,收取252家用电企业60.9万元,收取时间最长的6年,金额最多的5.5万元。一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激烈交锋由此引发。鹤壁市工商部门认定供电企业“强行收取用电押金”,属不正当行为,表示要“一查到底”;供电部门则认为收取预付电费是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的结果,其对象是有不良交费纪录的企业,目的是防止拖欠电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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