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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履行好督察员职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2006年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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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指标体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正>城市总体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政策,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下发以来,城乡规划改革不断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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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前两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推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并于2008年8月28日正式派遣第三批城乡规划督察员。目前,派驻督察员城市由最初的6个增加为34个,包含27个省会城市、5个计划单列市以及桂林、苏州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复合型城市,实现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在我国省会城市的全覆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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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全面落实“五个统筹”,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镇发展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城镇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当前城镇发展建设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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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分析了。提出了通过强化第二、第三监督检查主体和共同监督检查主体的作用,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行政处罚权,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制定对上举报制度、城乡规划巡视制度,真正实现执法责任制、减少城乡规划刑事犯罪发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等措施来提高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效率,维护法律和城乡规划尊严,净化城乡规划环境,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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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县级市、建制镇(含县城)、集镇、村庄的体系划分在执行规划设计标准规范、编制规划设计成果的要求和规划管理的实际效果上尚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县城规划的编制虽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但用地的标准掌握尚不明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适用于设计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而《村镇规划标准》适用于村庄、集镇和县城以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