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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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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网络订餐活动以及提供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  相似文献   

2.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相似文献   

3.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就餐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体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集体食堂。  相似文献   

4.
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销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包括网络订餐活动。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5.
《中国食品》2015,(2):129-13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相似文献   

6.
《中国食品》2015,(5):137-13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安全工作实行生产地管辖、预防为  相似文献   

7.
正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境内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下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中国食品》2022,(3):152-1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加强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0.
正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防范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追责,县级  相似文献   

11.
《中国食品》2015,(5):136-1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量化分级管理是本市食品监管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中国食品》2020,(3):143-146
第一条: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4.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5.
行业     
《中国酒》2015,(2):80
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本刊讯(记者霍太茹)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2014年第11号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办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相似文献   

16.
正第一条:为规范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3人以下,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小商店等经营者。第三条:小食杂店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潮、  相似文献   

17.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  相似文献   

18.
《中国食品》2022,(21):146-149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食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经营者是指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相似文献   

19.
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第四条(监管主体):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20.
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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