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尘韵 《中国食品》2009,(16):10-11
亮点1 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批发企业也应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2年。”  相似文献   

2.
<正>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发布《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了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到,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  相似文献   

3.
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23号令《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第24号令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首次将食盐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强化食盐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相似文献   

5.
正一、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一)生产企业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监管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人员安全健康管理制度、产品出厂检验、留样及销售台账等制度;并真实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  相似文献   

6.
正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7.
正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  相似文献   

8.
正从今年3月1日起,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需设置农产品检查制度,批发市场需对场所内所售农产品进行抽检并记录,同时,13种禁止销售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3月1日起,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将接受批发市场的抽检,而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也将建立农产品检查制度。根据《办法》,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  相似文献   

9.
正从今年3月1日起,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需设置农产品检查制度,批发市场需对场所内所售农产品进行抽检并记录,同时,13种禁止销售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3月1日起,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将接受批发市场的抽检,而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也将建立农产品检查制度。根据《办法》,农贸市场等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10.
《中国食品》2020,(3):143-146
第一条: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食事传递     
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发布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7月18日发布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6月19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确立了国家对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其内容包括:一是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即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二是强制检验,即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三是加贴市场准入标识,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由企业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  相似文献   

12.
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强化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尤其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为加强我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批发市场销售行为,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推进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  相似文献   

13.
<正>近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成品大米要按照地市级行政区划标注水稻产地来源,粮食经营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通知要求,农业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抓紧对全省农田土壤、灌溉水等环境的重金属污染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普查,核定广东适宜粮食种植的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分级,对已受污染的农地提出生产禁止区域的建议。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要建立并执  相似文献   

1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安全防控的重要源头。市场销售是食用农产品产销衔接的关键步骤,也是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必经之路。2016年3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办法》的施行积极推动了长春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深入。同时,在推进《办法》落实过程中,食用  相似文献   

15.
2005年2月2日,安徽省质监局局长张万宽签署了行政执法委托书,将安徽省纤维制品质量违法行为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省纤检局.委托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执法委托使纤检机构在依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纤维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同时,  相似文献   

16.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获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新规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新规要求,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同时相关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相似文献   

17.
《中国食品》2020,(3):56-56
近期,交通运输部下发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办法》提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其提供寄递服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包括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设置的智能快件箱进行全天候视频监控。未实施的或保存监控资料不符合规定期限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8.
处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问题,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明确时,针对其销售过程,可以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19.
行业     
《食品安全导刊》2009,(6):14-14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 本刊讯(实习记者赵玉洁)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从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各部门监管、增强制度可操作性三个方面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生产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食品安全法已详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的基础上,条例补充规定了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相似文献   

20.
正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