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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2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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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13项与《安全生产法》第41条的关系;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煤矿企业的承包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应处理好取缔非法承包与保护合法承包行为的关系、正确认定“特别规定”出台以前签订的煤矿整体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关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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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采》2005,10(5):84-84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草案)指出,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越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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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要求按照2005年《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2008年前,16类煤矿要一律关闭。这16类煤矿是: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3、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5、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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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三违』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保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煤矿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上至党和国家,下至各级政府及煤矿企业,都高度重视。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颁布了《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而且从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教育培训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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