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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1)
自媒体作品复制传播具有便捷性即时性等特点,这使得信息的传播获取十分迅速,也为著作权侵权提供了便利。由于网络平台和途径下,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上有着特殊性。自媒体著作权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性,自媒体著作权的专有性相比于传统著作权其较为脆弱。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发展自媒体环境中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以及加强政府监管并完善实名制是解决自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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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8,(12):16-18
快照服务是搜索引擎服务的一种,提供快照服务的行为属于直接行使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考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过错。由于快照服务在网络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很多人认为快照服务有抗辩事由,即使属于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不能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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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23)
网络实时直播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复杂。网络实时直播节目的独创性是否能够达到视听作品的高度,适用于哪种权利,相关各界并没有统一认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广播组织者权,都无法调整网络实时直播行为。我国应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将网络实时直播行为纳入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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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技术》2006,24(6):408-408
为顺应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的新要求,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期刊出版单位与作者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书.是新形势下推进期刊网络出版传播,正确处理作者、期刊编辑部和网络数据库出版单位之间关系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因此,从即日起,我刊要求所有向本刊投稿的作者在投稿时就签署《论文著作权转让书》,将该论文的汇编权、发行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本刊。同时,因本刊已被“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一数字化期刊群”、“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所以凡被本刊录用的稿件将同时通过因特网进行网络出版或提供信息服务。稿件一经刊用,将一次性支付作者著作权使用报酬(即包括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各种使用方式的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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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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