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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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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去年七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布置会召开以来,各地按照会议要求和《关于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科函[2002]147号)、《关于抓紧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02]557号)等文件规定,抓紧进行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已取得进展。为加大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力度,保证部、省、市工作协调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广东建设信息》2004,(11):21-21
为加强规范管理.保障监管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建设部于10月11日印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173号,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3.
为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就此,我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4.
建金管[2004]3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三月二日  相似文献   

5.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建金管[2004]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日  相似文献   

6.
《广西城镇建设》2004,(4):39-42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三月二日  相似文献   

7.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工作.2016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共137人.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2006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289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8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8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请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个…  相似文献   

9.
建设部于2002年7月5-6目在北京召开《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布置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监管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并就建设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相似文献   

10.
正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促进平台运行维护,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运行。附件: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略)  相似文献   

11.
《城市开发》2005,(5):86-8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  相似文献   

12.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建设部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与各省(区)住房公积金监督机构联  相似文献   

13.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建设部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与各省(区)住房公积金监督机构联网,对各地住房公积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了推动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为城镇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我部拟于今年组织国家安居工程建成小区的评比工作。请各地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优秀住宅小区评比暂行办法》、《国家安居工程优  相似文献   

15.
正建市[2017]24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附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16.
正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印发给你们,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门户网站公开披露。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及其他设区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5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犤2005犦6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5年3月17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有关利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按照单位存款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可以在受托银行专户内存为一年期、半年期和三个月的定期或活期存款)。…  相似文献   

18.
《北京规划建设》2004,(6):191-19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9.
《中国住宅设施》2007,(10):10-10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2007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7]338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2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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