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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发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汽车召回规定在我国实施已经4年。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汽车召回制度公布4年来,我国汽车累计召回数量已超过184万辆,百万消费者受惠于召回制度。“召回”究竟给消费者带来了多大实惠?当汽车越来越多地开进普通市民家庭,这个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制度,也变得越来越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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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之后,为应对我国在国际、国内产品安全问题上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于8月31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府全面加强产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从《规定》的具体条文来看,对儿童玩具召回行政监管(即相关政府负责部门对企业召回其缺陷产品相关活动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相关事务的规定,既构成了该法规内在的逻辑结构,同时也决定了其实质性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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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状况探讨——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汽车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三年过去,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怎样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标准法规?本期继续对汽车召回的各种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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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3年来的经验,并就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研讨。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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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白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汽车业界的广泛响应,有效地维护了消费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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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备受大家关注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出台。这是中国继200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
这一规定在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中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规定要求,特别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玩具召回制度的出台将有效地避免大量的与缺陷产品有关的公共安全问题,规范和监控有关生产企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产品设计开发,质量控制,服务监督体系。将有效地约束某些缺乏社会责任企业,减少其对公众可能造成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威胁,促进企业建立获得持久竞争优势的机制。可以说,建立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制度是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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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近三年了,在这年三年时间里,我国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配套办法的制定、汽车缺陷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缺陷的调查、取证、认定、管理机构、专家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更有效的推进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本文在总结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情况基础上,借助经济学相关理论,系统分析了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三年以来取得成效和不足,通过相关计算验证了该项制度有效性,文章最后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开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