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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5,(8)
众筹是在全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兴起的一种融资方式。目前,我国众筹网站推出的众筹项目主要有奖励众筹、公益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四种基本模式。众筹的兴起,对我国投融资模式创新以及互联网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比较国内外众筹平台的差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信用体制,提升投后服务能力,完善新媒体推广和退出机制等发展我国众筹平台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6,(4)
<正>一、众筹概念介绍众筹是指大众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小额投资以某个项目或者创意提供资金支持,目前众筹融资的运营模式,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符合条件的筹资人把具有明确目标的需要融资的项目交到众筹平台,发起募集资金的活动;第二阶段,对项目有意投资的大众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成为出资人;第三阶段,项目完成后,筹资人获得所需融资,出资人得到一定的回馈,众筹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5,(4)
众筹进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凭借着筹资迅速、成本低的优势风靡了大江南北。股权众筹是众筹基本模式中的一种。东莞很多人咖啡馆在国内较早的采用股权众筹,其命运格外引人关注。本文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视角分析了东莞很多人咖啡馆失败的原因,指出在股权众筹这种"很多人"的模式之下易产生的问题和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2)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在为草根创业者提供融资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同在,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可忽视金融高效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平衡。结合众筹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的现实,通过对股权众筹的内涵和主体架构的诠释来厘清股权众筹的法律关系,同时参照和借鉴国外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创新经验,并结合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实践以及股权众筹的现行法律规制,基于股权众筹的证券属性,以风险防范的角度从适度信息披露、征信制度、第三方资金托管、信息审核等方面来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发展的规范化进程,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提出适合于我国众筹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0,(2)
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融资方式关系着小微企业的发展,而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如何有效掌握企业控制权的问题日益凸显,现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为协调股权众筹融资与小微企业控制权的关系问题,确保股权众筹融资能够规范化地良好运行,必须从平衡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下的政府与市场、众筹股东与创始股东两组重要关系入手进行制度设计,剖析出当前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法律障碍。本文尝试借鉴美国JOBS法案,期冀通过放宽发行条件、引入豁免制度、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科学股权结构和股权退出机制等途径,完善众筹融资模式相关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1)
在时代发展的过程中,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需求在不断扩大,为了满足其发展需求,股权众筹开始占据着我国的经济市场,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对我国法律造成了威胁。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行骗的不法分子横行霸道,造成了百姓经济财产的损失。对此,相关单位也在对股权众筹以及证券的关系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控制股权众筹行为,保护群众利益。本文通过对股权众筹的详细分析,研究了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问题。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36)
于美国诞生的股权众筹(Equity Crowdfunding)是一种新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自诞生便被迅速的推广。众筹融资被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定义为通过互联网为需要融资的个人或企业从许多个人投资者或机构中获得少量资金来满足个人、企业项目的需求的活动。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9)
当代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实际上面临着内部、市场的双重压力,常常会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解决自身发展的问题,但是相关的法律并不健全。对此,笔者将简单阐述我国股权众筹中存在的不足,然后结合实际从不同的角度入手,探究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方式,以期实现完善法律法规的目的,保证股权众筹方式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2,(1)
司法实践中,股权众筹在刑事领域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民商事领域存在欺诈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股份代持风险、平台风险和投资者退出风险。我国股权众筹规范效力位阶低,内容多指引,实质规定较少,整治方案并非长效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仍在原有规制逻辑和体系之内。分业监管造成股权众筹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亦不明确。司法规制方面,能动司法不足,既有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防控风险方面存在局限,金融纠纷的特别程序法制度缺位,股权众筹私人治理的功能优势无法发挥。因此,应确立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修正私募规制体系,建立私募股权众筹制度,并建构股权众筹投资者、融资者、平台的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8)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革新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互联网如今已经渗透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高效的信息交换、储存和计算催生了新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众筹就是其中一种金融类型。发起者通过互联网上的众筹渠道发起互联网用户进行资金融合,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高效性、广泛性,发起者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资金累积。然而在实际的网络众筹过程中,由于发起者本身的行为失范,互联网众筹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对众筹行为的有效监督,因此许多互联网众筹项目其实都游走在非法与合法的界限之间。因此,为了促进互联网众筹活动的合法有效开展,本文结合互联网众筹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研究分析,对众筹行为提出了相关规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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