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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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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铮  王颖  王玉德 《中州建设》2008,(10):34-36
多年来。巨额工程拖欠款成为困扰建筑企业发展的最大难题。近几年经省政府的强力清欠,情况大为好转,但前清后欠的情况依然存在。拖欠工程款新老叠加,已成为威胁企业生存,严重影响建筑企业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老大难问题。  相似文献   

2.
前不久,从有关方面获悉:有关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有望于明年出台新的版本,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准备起草关于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专门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3.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4.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张鲁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于我们使用《合同法》第286条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相似文献   

5.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会李铁映,成思危带队,对黑龙江,陕西,河南,江苏,四川5省《建筑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天津,山西,山东,广西,甘肃省(区,市)人大检查了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结果不容乐观,而其中暴露的问题几乎均为积弊。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建设工程承包人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愈演愈烈,以致众多工程承包商举步维艰,正常经营难以为继。此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成为承包商非常看重的用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但也有不少承包商不能全面理解和正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而限制了权利的行使,很有无从下手和“画饼难以充饥”之感。  相似文献   

7.
梁秀兰 《广东建材》2007,(11):177-178
1 前言 建设工程监理制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来,已经过了十个春秋.以该法为发端,我国陆续建立起了相对完善而又独具特色的有关监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从而使作为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之一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置于法律规范的框架之下.毫无疑问,良好制度保障是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前提.但制度从来就是一柄双刃剑,在为你提供保障的同时,也毫不例外地赋予你义务与责任.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一方面要充分地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自己的监理职能,另一方面更应时刻不忘自己的法律责任,从而使自己的行为举措有度,中规中矩.这既是法律制度的要求,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全体监理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8.
刘廷彦 《建筑》2004,(5):13-13
1995年12月下旬,第六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刚刚闭幕,《建筑》期刊编辑部的马红同志又是打电话,又是到我办公室面谈,一定要我写一篇有关这次会议的综合述评。一是盛情难却;二是出于对监理事业的关爱和搞好监理工作的责任感,我在工作之余,迅即写出了“迎接建设监理事业的第二个春天”的会议述评(刊于1996年第二期《建筑》)。近10年过去了,现在回想起来,这件事的前前后后,仍历历在目。何以至此?思虑起来,原因颇多,大体上可归纳为4点:一是我平生第一次遇到编辑部的同志如此执著地预约稿件,使我印象颇深;二是《建筑》为加大对监理的宣传,该期同…  相似文献   

9.
《广东建设信息》2007,(5):45-4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相似文献   

10.
北沙 《建筑》2004,(2):79-80
一个数据着实令人触目惊心:到2002年底,全国建设单位累计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达3366亿元,相当于建筑施工总产值的19.6%。然而,实际数字还远远不止于此。据笔者了解,许多施工企业的老总们,在面对那一份要他们填写的《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明细一览表》时,考虑再三,最终未按要求如实填写。笔者熟识的一位不愿透露真名实姓的老总,他说他那被拖欠的3000多万元工程款,就没有往上填报。显而易见,被“拖欠”的施工企业老总们,他们也有其难言之痛。他们的难言之痛,是以继续被“拖欠”为代价,维护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名声,从而,与其继续保持合作关系,进…  相似文献   

11.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常以“处X元以上X元以下罚款”的形式来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以上”和“以下”具有划界作用,不但是法律界的常用词语,亦频频见诸报纸、杂志、书籍。但在现实中,由于这两个语言形式的使用非常混乱,导致一些同志曲解、误解了“以上”和“以下”的涵义,且屡有争议。笔者近日阅读了一位同行的文章《在行政处罚对罚款数额的表述中,“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城建监察》2006年第10期),遂翻阅相关资料,撰写此文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2.
孙利军 《建筑》2013,(18):22-23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将该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对286条作出了解释(以下简称批复)。此批复一出,建筑界欢声雷动,从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形象地定义为建筑企业的护身符。然而近年来,由于建筑企业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加之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承包制以及建筑企业管理松散  相似文献   

13.
《城乡建设》2011,(1):26-26
自2010年12月起,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 依据新《条例》,山东今后将在基本建设中推行“文物保护先行”的原则。新《条例》明确要求,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  相似文献   

14.
“鲁班奖”、“结构长城奖”、“扬子杯”、“北京市优质工程”……南通三建屡获殊荣;“全国外经企业50强”、“江苏省建筑综合实力20强”……南通三建业绩骄人;国家税务总局业务楼、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北京印象、御景江山、枫桦好景……品牌建筑熠熠生辉……有着建筑“铁军”之誉的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科技和管理要效益,近年来在国内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上屡建奇功、声名远播。 不久前,他们又靠实力竞标拿下北京CBD商务区标志性建筑——“世纪财富中心”,进一步奠定了南通三建在中国建筑业的强者之躯。  相似文献   

15.
翻看"23条"的出台,还有一些不为人所知的故事。1988年,我国《标准化法》实施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曾饱受争议和质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也因此长期受到影响。在此后十多年来,国家一直未针对该项工作发过文件,但就在一片争论和搁置中,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却默默前行,部分省市的工作还做得有声有色,为本地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16.
17.
《建筑创作》2012,(4):3-3
2010年在中国和意大利建交40周年的美好时刻,《建筑创作》与意大利I'Arca杂志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两刊都对这次合作寄予了美好的希望,希望能共同向欧洲和中国的读者推介真正具有代表性的中西方建筑作品和建筑师;两年来,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筑创作》成为欧洲建筑师了解中国建筑的窗口;而在《建筑创作》杂志上的固定栏目"来自I'Arca",也让中国建筑学人士得知欧洲的建筑设计圈正在发生着什么。今年,为了进一步加深和延展两刊的战略合作,双方计划于2012年年内先后推出两期合作专辑。  相似文献   

18.
合同解除系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合同的解除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约定解除:另一类是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9.
姚毅文 《建筑安全》2006,21(4):31-32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建造房屋这个商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而不是由于房屋的质量缺陷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其本质上承担的是质量管理责任。但是长期以来,有关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应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直各抒己见争论不休。随着去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一些地方政府相应制定了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这一切似乎有关“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争论有了定论。但是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条例中关于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相悖的地方.和国家的其他法律有碰撞之处,使得工程监理企业在贯彻落实执行《条例》时陷入尴尬境地。那么.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如何有效地落实自身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20.
在日益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建筑装饰领域施工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了建筑企业的一棵"救命稻草"。《合同法》之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地法院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意见或解释,试图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然而,对于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优先受偿权6个月的起算期限、建筑装饰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仍未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解释及判决甚至大相径庭。在此情况下,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针对性解答,对司法实践中优先权行使的多个热点问题做出指导性意见。本文即以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浙江高院出台的解答为基础,辅以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案例及针对性评析,浅议建筑装饰企业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给予建筑装饰企业更为合理和完善的权利保障,以期推动优先受偿权进一步立法完善,最终助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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