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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3,(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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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水利》1988,(4)
第一章总則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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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88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水利建设与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这部法律的实施,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加强管理、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面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污染严重、水土流失等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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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于2012年9月1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水利部共同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主持,水利部部长陈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财政部部长助理胡静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连承敏发言。会议全面总结了水法修订实施十年来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了新时期水法实施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进一步推进水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新要求。本期特别刊出陈至立副委员长、陈雷部长等领导的讲话,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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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同志们:我国1988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了修订。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全面总结《水法》修订实施十年来的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新时期《水法》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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