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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3年来的经验,并就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研讨。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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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上一期探讨了在汽车召回制度发展中,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汽车召回的模式等问题。本期,我们就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现状及管理现状,汽车召回中的零部件供应,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社会信任度及企业的诚信度所产生的影响等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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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状况探讨——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因汽车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三年过去,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怎样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标准法规?本期继续对汽车召回的各种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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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发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汽车召回规定在我国实施已经4年。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汽车召回制度公布4年来,我国汽车累计召回数量已超过184万辆,百万消费者受惠于召回制度。“召回”究竟给消费者带来了多大实惠?当汽车越来越多地开进普通市民家庭,这个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制度,也变得越来越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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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质检总局获悉,2014年受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实施召回37次,涉及车辆329万辆,占2014年全年召回数量的65.27%,是历年来最多的。自2004年我国实施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200多家生产者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853次,召回汽车产品1979万辆。受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05次,涉及车辆758.78万辆,占历年召回总数量的38.34%。按总成划分,2004年至2014年电子电器缺陷引发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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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比较与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召回制度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国家效能和机动车安全法》实施以来,已经实施了九千多项安全召回,涉及到几百万辆的机动车和车辆零部件。除美国之外,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有日本、韩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目前,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3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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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5日,酝酿已久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浮出水面,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章),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间国内各汽车生产企业相继制定了应对召回制度的处理预案及内部管理规程,但内容多局限于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权限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对于实施召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经营风险未有足够认识,自然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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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10月30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突破了缺陷汽车召回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促进召回制度有效实施。《条例》全文共29条,这些条款规定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增强对非法行为的威慑力、让调查者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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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概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产品复杂程度的日益提高,由于设计、制造、信息指示等失误而形成的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事件大量出现,为最大程度地解决此类问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和欧洲各国相继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用来消除汽车产品缺陷造成的公共安全问题;各国立法机构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授权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缺陷产品问题进行管理,使之日益成为缺陷产品危害问题解决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实践,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以轿车为例,国际上几乎每种型号的轿车都曾因存在系统性缺陷而进行过一次甚至多次召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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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召回现状和模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汽车召回数据分析
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同年10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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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汽车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中国汽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我国汽车消费者的一个福音。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相比较原来的《规定》,新公布的《《条例》有些什么亮点呢?《条例》精练而清晰《规定》洋洋洒洒8章46条,而《条例》仅29条。《条例》表述不仅精练而且周全,如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范围,除了设计和制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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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标准信息》2009,(5):12-19
在我国,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但这两部法规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在解决日益增多的产品质量投诉时,其框架大、线条粗、可操作性差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尤其是当产品有足以造成对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这两部法规均未做出相应规定。如近期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的“婴幼儿奶粉事件”、“有毒饮水机事件”等,都从某个侧面暴露出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使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受的损害无法得到保护。与此同时,"中国制造"在国外频频遭遇召回,产品安全问题已越来越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软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设置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是完善我国产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签署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探索和实践。200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企业召回义务;同年,质检总局又颁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与推进。2008年12月“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使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进入快车道。现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条例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程序。至此,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规呼之欲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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