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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工作自2005年正式启动,至2009年5月22日批准颁布,历时近5年时间.本文将其修订过程中一些曾经引发探讨的问题介绍给大家,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条款背后的讨论意见,帮助大家更加深刻的了解新<条例>的有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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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9日下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副市长陈刚、市规划委员会主任黄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这四位在<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立法中最重量级的人物,开了三审表决前的最后一次重要磋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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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解决好设区市所辖区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权等三个问题。同时,城乡规划法应科学、合理地规范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为,并以行政许可法的颁行为契机,规范实施规划的许可行为。修订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违法建设的界定、性质认定应当更具操作性;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应当更加具体、完善;擅自改变地形地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应予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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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规划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法》的法律地位和中外规划法内容组成对比及《城市规划法》编写体制的分析,针对《城市规划法》的内容组成提出修改建议,提出《城市规划法》更名为《城乡法》,增加有关“公众参与”内容,注重行政活动的程序立法,增加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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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对城乡规划地方法规建设提出了新的思路,《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制定,也给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充分把握《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精神,加强与相关法律的协调1.《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实现了城市和乡村立法的统一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城乡规划法》是在《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在国家法律层面将原一法一条例进行了整合,实现了城市和乡村规划立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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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9年5月22日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通过,回顾其漫长而艰辛的修订过程,处处都留下了时代的烙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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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发展和控制,是通过城市规划来进行的.而城市规划的发展与控制,是通过规划法规来进行的.其中,规划条例是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也是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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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论”逐渐解体,城乡一体化崭露趋势。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城乡规划发展行业管理的方向及模式,勾勒了今后城乡规划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从立法目的到法律监督,较之《城市规划法》有很大的差异,其以人为本的技术管理手段,更加趋于完善合理的法律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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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城乡规划体系的核心,尽管《城乡规划法》把乡、村庄规划的内容纳入到了法定规划体系中,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城市规划法》的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下,对于乡、村庄的研究比较薄弱,导致《城乡规划法》实施过程中,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认真总结各省市在地方立法中对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为即将出台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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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乡规划法》对法律责任部分做了新规定,在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律严肃性同时,也给地方规划执法带来新的挑战。违法建设一直都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是规划执法中的难点。本文在比较分析《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地方规划执法的应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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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 《城市规划法》的法律地位和中外规划法内容组成对比及 《城市规划法》 编写体例的分析, 针对 《城市规划法》 的内容组成提出修改建议, 提出 《城市规划法》更名为 《城乡规划法》, 增加有关“公众参与” 内容, 注重行政活动的程序立法, 增加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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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面临的挑战及对策——论《城乡规划法》出台可能面对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将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修订为《城乡规划法》 ,对促进城乡一体化管理 ,改变目前乡村建设的无序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但《城乡规划法》不仅涉及到与诸多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 ,而且对现有的规划体系也会产生很大的调整要求 ,其实施成效还受到现行土地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制度性约束。对这一系列问题 ,规划界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并有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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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1968年《城市规划法》划线制度的实施成效及政策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是继1888年《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和1919年《城市规划法》之后,日本近现代城市规划史上最重要的一次立法活动。1968年《城市规划法》在1919年《城市规划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若干较大的修订:城市规划行政的权限由中央政府移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地方政府;新增了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及审定过程中市民参与的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