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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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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4)
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起草的关键,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教学的重点内容,也是业界内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民法调整对象存在多种说法,并没有统一规定。基于此,本文针对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从调整对象的问题、作用、发展等方面入手,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基础,推动国家法律体系发展。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0)
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研究的核心理论范畴,特别是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直接开篇阐明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可以说这两种关系便是民法理论研究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如果对民法研究对象的重要性进行排名,那么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排在第一位,是民法研究的第一个概念,而紧随其后的基本概念便是法律关系。从最初的罗马法到后来的大陆法系成文民法典的创立,法律关系都作为民法体系中的核心研究内容。本文就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探究分析。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9):187-188
民法是(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典法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很多问题,以此保证民法典建立的科学性。文章以民典法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为研究对象,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20,(4)
学术界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利与市民社会民法的调整密不可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部分一致。知识产权适用于民法法理学的传统和基础、法律逻辑和心态的建构以及民法体系结构的基本原则和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和民法原则的法理研究对知识产权的处理和知识成果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9)
我国《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责任做出了重要的创新,将民事责任单独列为一章,这一创新之举,成为我国法学界热议的话题。鉴于此,笔者首先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进行必要性分析;其次,列举几个关于民事责任的具体的调整内容:关于对民事责任定义性规定的调整;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和民事责任方式的调整。最后提出民事责任调整的重要意义,首先,民事责任在《民法总则》的调整,有利于清楚的把握民事责任的划分;其次,有利于我国法律不断的提高创新程度,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让公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7,(35):91-92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商法也逐渐趋于完善,对于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就我国立法情况来说,很多法律法规都是需要以民法为基础准则,进行补充和调整的,商法的确立和完善就需要以民法为基础。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向统一和分立两个方向转变,这不仅是我国立法完善的体现,也是民法的作用体现。本文主要就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自己民法与商法的立法模式进行简要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4)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革的前提下,市场经济也不断进行改变,使得民法与商法这两大重要法律的关系逐渐转向统一,将两者的指引和约束作用内在统一。传统意义上民法是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趋势入手,分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深入研究民商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36)
对于商法与民法而言,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是公平与效益的制度保障。从商法与民法两者之间的联系得知,主要是法律对象不同,同时在立法过程当中价值取向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在市场经济当中,效益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素,同时也成为了商法的主要价值标准。而对于计划经济而言,公平优先成为了资源分配的重要原则,因而公平是民法最为重要的要素。所以要想更好的执行商法与民法,必须对这两种法律的价值取向有着正确认知。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3,(4)
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民法与人们的关系就显得比其他的法律部门更加密切,它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如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口数量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增长。于是社会竞争更加激烈,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所以民法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跟上时代步伐,为人们最求更美好的生活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8,(3)
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一开始就当然存在,而是逐步发展起来的,然而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本源性权利的看法莫衷一是。有人主张将知识产权归到现行民法外物权的调整之内,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认定为劳动力权更为合适。因此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概述以及其与现行民法外物权及劳动力权进行比较,对知识产权本源性权利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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