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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3,(1)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这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集资诈骗案件时提供了指导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但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其应如何认定?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理论界亦无统一学说。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7,(7):203-20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近年司法实践中的热门罪名,二者因犯罪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等特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争论颇多。本文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为切入点,从两罪的主观方面入手进行深入辨析,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新视角。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4)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并且在刑法立法中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侵犯他人住宅权利构成犯罪的予以刑罚惩处,为公民的住宅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公民因自身经济条件和需求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住宅的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并不因其住宅豪华或简陋而遭致刑事司法不平等的对待。住宅不仅是公民居住的地方,同时承载着公民接待亲朋好友以及陌生人造访的功能。司法实践中,对他人住宅、非法侵入的认定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而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还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3,(22):265-266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商机促使人们对资金的需求空前增大,众多投资者为了募集到充足的资金往往不择手段,各种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时常见诸报端。集资诈骗罪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还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由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导致在理论界乃至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还存在着较大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厘清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8):106-107
非法证据缺乏证明力,在诉讼中不得予以应用,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公平实现以及司法权威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定标准过于抽象笼统、存在"一刀切"、法位阶不高等问题。应当将重大违法的实质标准更加细化,针对特殊情况作例外规定,并且相应的提高法位阶。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7)
由于认定上的困难,刑法中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却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的适用,导致危及飞行安全的一些暴力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治。本文基于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试图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进行界定。本文明确了本罪犯罪主体和客体的范围,将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限定为过失,对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尤其是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和严重后果的认定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思路和建议。若本罪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适用,必将有效地遏制愈演愈烈的"空闹"现象。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0,(3)
二十世纪末,我国政府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这个规定在法律上对相关的犯罪人员的罪名处理做出了一个界定。毒品带给人们的危害不言而喻,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常常使得大多数人家破人亡;毒品在交易的过程中还相当复杂,掺杂着各种各样的形式,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法律会根据犯罪情形的不同判处不同的罪名和处罚。至于在犯罪的过程中是对于何种行为,应该给予何种严重的惩处也正是我们目前阶段主要考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在《海关法》相关规定中也提出了关于毒品运输的规定等。尽管在这些法律颁布之后,使得罪名的判定变得有理可据,但是由于犯罪的情形错综复杂,仍然存在着纰漏,本文主要阐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3,(13)
成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以"明知"为要素,对明知的理解,应该根据客观情况来判断当事人是否知情,而将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也有不妥,建议在刑法条文中对该条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1)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出现了企业向众多存款人"借贷"的现象。由于本罪罪状模糊,构成要件难以具体阐述,司法实践与民间金融相脱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便有扩大适用的可能。本文从司法实践困境切入,明确本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26)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考试的类型及数量日益增多,考试作弊行为愈演愈烈,不仅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益,还损害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虽有相关考试主管部门制定了规定及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来惩治考试作弊行为,但由于多是考纪、行政处分等行政方面的处罚,处罚力度轻,对考试作弊行为无法形成严厉打击威慑。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对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予以刑法规制,虽然从法律应然层面解决了法律依据问题,但在司法适用层面还需要进一步明晰。本文旨在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概念、考试作弊行为的司法认定、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犯罪罪数的认定等方面,来探讨其适用中的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规制组织考试作弊罪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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