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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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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对于担保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能够互相追偿,并且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自然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8,(1)
在我国的混合担保的债权中,如果既存在人的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约定实现债权。在社会生活中,一定会存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此时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物品作为担保债权的物,债权人应当先就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1]。而此时如果有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债权或者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第三人以提供的担保物来实现抵押权,而第三人的追偿权的追偿顺序,我国法律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12)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保证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本文从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学界主要观点出发,讨论在共同保证和混合担保两种情形下,担保人之间是否应当存在追偿权。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20,(4):42-43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的"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与"约定实现债权"应当做区分解释,前一约定内容仅指担保物权,后一约定内容则包含担保权。故混合共同担保中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属于约定实现债权情形。约定明确的情形应涵盖责任顺序或份额,约定顺序的内容以当事人所作的确定或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意思为准。物的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皆约定债权人可"直接受偿"时,产生形式上的顺序冲突并导致各担保人抗辩于后清偿的情形。从解释路径而言,应当遵从《民法典》第392条所确立发展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以及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地位相对平等的原则,无论是赋权型约定还是限制型约定,实质上都属于约定明确情形,债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另外,保证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仅作用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问题,并非债权人自由选择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续上期) 十二、关于工程担保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本文所称工程担保即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根据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
与普通的民法上的担保有所不同,执行担保同时具有公权力属性和私权利属性。按照法律效果来看,如果执行中的担保财产的保证人已经履行承诺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顺利执行,或者以自己的财产保证了执行的顺利进行,那么执行中的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中的获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的权利便是一样的。于是这就产生了共同保证的追偿问题,无论是时间成立的早晚,还是保证人的内部联系都不影响共同保证的问题的存在。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5)
担保法中,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如何进行追偿,关于被追偿人的先后顺序问题、管辖法院、追诉权诉讼的时效等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有关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出现不同的裁判观点。另外,担保法立法时由于技术不成熟,许多规定明显与民事法律理念不合,在担保法立法没有修改前,担保法司法解释不得不作出违背立法的解释,这更加为处理相关问题增加了难度。本文拟从法律规定入手,结合具体的案例,讨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之诉中的三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我国建筑业为了规避和控制风险而建立的建设工程风险信用制度。所谓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建设市场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市场信用问题的新型的市场管理手段。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24):150-151
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后,清算义务人可就公司仍可以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灭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清算义务人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过错方追偿。  相似文献   

10.
工程担保从法律概念上讲,主要为保证担保(SURTERBOND),是指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委托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险机制。工程担保,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保证担保,更强调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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