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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7,(1)
不能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于其不同语境的解读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不能犯与未遂犯需要严格区分,并且在传统认为关于不能犯的三种类型即方法不能、对象不能和主体不能中剔除主体不能这一类型。对于不能犯的内容构造与未遂犯的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不能犯必须限制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该犯罪能够产生未遂情形的犯罪范畴之内,不能犯和未遂犯核心在于实行的着手上,实行的着手又是关于行为的危险判断上,并因此对于危险的正确理解有利于界定不能犯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0,(3)
目的:为我国互联网非处方药的经营发展提供参考。方法:梳理我国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政策,整理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现状及分析互联网电商模式,并提出我国互联网非处方药经营存在的问题与挑战。结果与结论:互联网药品经营政策不断完善、互联网药品经营规模高速发展、互联网电商市场潜力大。但我国互联网非处方药在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医药电商物流配送、药品信息展示、医药电商对接医保支付、假药劣药的监管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4,(20)
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以后,防控以公害犯罪为主要表现的社会风险就成为各国刑法学者和刑事立法者所关注的焦点。本文立足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发展,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刑法解释学上的必要性、证明上的困难三方面谈在风险社会增加抽象危险犯的必要性,讲述具体如何设置抽象危险犯打击食品犯罪。最后,对抽象危险犯进行必要限制,防止其过度扩张,有违责任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
传统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家刑法究竟能否有效应对新的环境风险,已然成为当前环境刑法中刑法政策和刑事政策上的核心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实质意义上的环境犯罪,即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何的理解。应当认为,环境法益或生态法益始终与人密切相关联,是人与环境之间共存性的概念。然而,由于新的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刑法的应对措施更加偏重抽象的危险犯、团体责任、未来指向性的预防措施等,这也导致环境刑法的责任归属原理不同于传统刑法。即便如此,为应对环境新风险,投入现代性刑法手段,也要尽可能遵守法治国家刑法的人权保障政策。因此,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确切地说,不应是行政行为的从属性问题,而应该是行政法的从属性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环境刑法的安定性与信赖性。环境刑法的刑事政策也应从过去指向性犯罪镇压模式转向未来指向性犯罪预防模式,普遍法益的扩张、抽象危险犯的扩大适用、刑法的前置化、刑法的最优先手段等措施的运用必须具有必要的、合理的根据。韩国尽管构建了庞杂的环境法律体系,针对环境犯罪也引入了最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在环境风险意识上还有待提高和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5,(1)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5,(3)
抽象危险犯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管控的要求,成为刑罚权扩张的手段,但这可能带来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后果。对此刑法理论提出从实质立场对抽象危险的可罚性进行判断的理论,主张以现实的危险状态存否作为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实质判断论对立法依据上的危险与司法依据上的危险作对立的考察,难以满足抽象危险实质判断的要求。二元的实质判断论主张应当在立法与司法的立场下理解抽象危险犯,首先对抽象危险作立法依据的分类,然后分别判断不同类型的抽象危险在司法认定上的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7.
浅谈危险犯     
《Planning》2019,(10)
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由于危险犯虽然并未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其行为却使得法益处在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例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等一些都是属于危险犯。就单看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要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如果是闲置的、未被使用的就不构成危险犯。但同时危险犯也是结果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虽然有别于实害犯的危害结果,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是客观存在的。认真把握危险犯的"危险"的认定范围,对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21,(1)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自然犯是侵犯个体法益或者可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是侵犯无法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相较于自然犯与伦理道德的关联较弱,具有违法性认识复杂、法益性欠缺、我国语境下的罪刑设置不科学的基本特性,与扩张解释存在天然的抵牾之处。但是,现行刑法框架下绝对禁止对法定犯扩张解释的做法并不可行。对于基于体系(解释)协调目的的扩张解释以及对表面构成要件要素和有利于被告规定的扩张解释,由于不会触动法定犯的基本特征和提升侵犯人权的风险,应当允许在法定犯中例外适用。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0,(2)
中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侧重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这一政策体现在经济刑法的范围界定上,即以交易过程而非所有权为保障对象。然而在界定交易过程时,其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均囊括在要件之中,这与罪刑法定主义逐渐发生背离。这种背离导致了经济犯罪的不确定性,也违反了刑法谦抑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这种背离有现实合理性。当前改革开放仍在继续,中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政策还应当一以贯之。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8)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我国规范违法行为的两种主要的方式。目前,司法界与实务界,对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线不明确,以及刑事立法上的衔接不当,尚未对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之间作明确的界线划分,导致社会上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畴。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所导致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对于公民来说犹如天壤之别。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原则的实现、国民预测可能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以及化解公民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冲突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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