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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Planning》2019,(12)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虚拟空间进行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现有的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相关规制亟需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立法上的完善。本文立足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现状,深入分析我国当前刑事立法的不足之处,并从犯罪类型、刑罚设置等方面提出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22)
我国并无成体系的关于数据的刑法专门化保护,现有的网络犯罪规制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侧重点,与信息相比,数据是一个更加成熟与专业的独立网络概念。以数据作为法益保护指向,在对其实现专门保护的同时,也是将网络刑法从传统刑法中剥离从而与其并行不悖的一大契机。有必要从数据着眼,建构数据犯罪在刑法中的专门化、单节化,从而整合统领全部的"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彻底改变网络犯罪防治"纸上谈兵"的现状。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9):58-59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增设了系列罪名,实现了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进一步完善了恐怖犯罪体系。修正案迎合了严峻的反恐态势,体现了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化思想,凸显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面对严峻的反恐形势,刑事立法应当如何自处,如何在公共安全和人权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值得深思。本文将结合理论与实践,阐述恐怖犯罪修改所展现的刑罚介入时间前置化存在的合理性及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3,(7)
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二者结合时,产生了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罪行有别于传统犯罪的新特点,这给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带来了新的挑战,犯罪控制机制变得异常脆弱。我国现行的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手段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刑法面临着如何调整、修正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之重任。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3,(12):200-201
近年来见危不救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各界对此类道德沦丧的行为深恶痛绝,同时学界对于见危不救入刑的问题产生激烈的争论。本文通过从刑法的道德品性、当代社会的风险等相关理论角度分析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论价值,同时在尊重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分析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可能性,提出立法设想。望有朝一日见危不救行为能在刑法的规制下有益于道德与社会。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18)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加新罪,扩充旧罪,增加罚金的方式扩大了犯罪圈。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扩大是必要的,但只能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犯罪圈的扩张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但是也有以下副作用:刑法过度化,刑罚权膨胀;与刑法谦抑性的矛盾;犯罪标签的负面影响严重;不利于刑法效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20):104-105
当今社会网络信息技术深入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侵犯版权的行为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如何应对新变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是法律界必须面对的新课题。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环境下侵犯版权犯罪行为的规则在犯罪对象、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犯罪主体方面都存在着问题,为此应调整我国现有《刑法》中版权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适当扩大对版权犯罪的打击面,更好的为权利人个人权益实现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4,(5)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18)
新时期,随着网络时代发展,为了提高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研究能力,要重视结合实际,有效地分析现阶段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以此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的对策,以提高网络犯罪刑法制定效率。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2)
传统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家刑法究竟能否有效应对新的环境风险,已然成为当前环境刑法中刑法政策和刑事政策上的核心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实质意义上的环境犯罪,即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何的理解。应当认为,环境法益或生态法益始终与人密切相关联,是人与环境之间共存性的概念。然而,由于新的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刑法的应对措施更加偏重抽象的危险犯、团体责任、未来指向性的预防措施等,这也导致环境刑法的责任归属原理不同于传统刑法。即便如此,为应对环境新风险,投入现代性刑法手段,也要尽可能遵守法治国家刑法的人权保障政策。因此,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确切地说,不应是行政行为的从属性问题,而应该是行政法的从属性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环境刑法的安定性与信赖性。环境刑法的刑事政策也应从过去指向性犯罪镇压模式转向未来指向性犯罪预防模式,普遍法益的扩张、抽象危险犯的扩大适用、刑法的前置化、刑法的最优先手段等措施的运用必须具有必要的、合理的根据。韩国尽管构建了庞杂的环境法律体系,针对环境犯罪也引入了最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在环境风险意识上还有待提高和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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