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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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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13)
《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行为,债权人需要征求债务人同意,《合同法》中则修改为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于通知这一法律行为的作用,应理解为债权转让协议仅在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发生约束力。这一变更,体现了债权人对自身财产性债权所享有的自由处分权,体现了立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时间和方式这些细节,立法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争议,这关系着债权受让人及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因此仍需要进一步在理论是讨论清楚。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0,(7)
撤销权又被称作是废罢诉权,在合同债务人放弃第三方债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无偿、低价处分财产行为,对债权人的权利会产生损害,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是,在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还存在很多问题,针对于此,下文分析合同法中撤销权的性质,研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基干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之所以能作为一种讨债的手段和方法,是因为国家公证机关可依法赋予特定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讨债法具有以下优点:1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对债权人来说,一旦债权文书被国家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对债务人而言,不履行债权文书,就可能遭至败诉或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所以,债务人势必会自我强化偿债的责任意识,公证实践中的资料显示:经由国家公…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8,(1)
在我国的混合担保的债权中,如果既存在人的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约定实现债权。在社会生活中,一定会存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此时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物品作为担保债权的物,债权人应当先就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1]。而此时如果有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承担债权或者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第三人以提供的担保物来实现抵押权,而第三人的追偿权的追偿顺序,我国法律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9)
近年来,我国各层法院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执行不能"案例,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办事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债务的双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债务人有时也会因为过重的债务无法正常生活,甚至部分债权人过当行使债权造成债务人人身伤害的事件频有发生。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债务双方达不到某种缓冲平衡,而欧美西方国家,日韩等亚洲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则早已颁布实施个人破产法律,它们对我们国家的立法具有借鉴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担保的含义.百度一下"担保",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目前,从事工程机械担保业务的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社会资金组建的独立担保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第三方担保,另外一类是由代理商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对于工程机械担保业现状各位嘉宾给出了如下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虞青松 《园林》2016,(4):592-597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2):148-149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2,(1)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使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或推迟履行的事由均被包括在内,除非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了这些抗辩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其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相似文献   

10.
胡雁云 《中州建设》2008,(19):65-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和《担保法》的规定,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权是指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本质在于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的有效实现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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