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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事纠纷及其处理的基本概念 1、水事纠纷的内涵 水事纠纷是指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各方参与人由于权力和义务关系的不协调而引起的争执。水事纠纷按照法律性质分为水事行政纠纷和水事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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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历史上很早就有,遍及全国各地。水事纠纷引起的聚众械斗,世代相仇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历代王朝对此都十分重视。如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651年中原各诸侯签订的盟约中就包括处理边界水事纠纷条文。在西汉的灌溉法规中,规定了将水资源分配协议刻成石牌,以供各方共同遵守,以防争水纠纷。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化解水事纠纷,如60年代初,中央、国务院先后制定批转了一批解决水事纠纷的权威性文件,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范,其内容和精神至今仍适用。 《水法》总结了我国在协调水事关系、处理水事纠纷正反两方面的丰富经验,把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政策用法律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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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河上游水事纠纷的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漳河上游是全国水事矛盾最严重的区域之一.从1993年起,国家对该区域水事纠纷多发河段实行统一管理,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漳河上游管理局,走出了一条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工程措施处理解决省际边界河道水事纠纷的路子,使该区域水事秩序基本稳定.但当前却还面临着供需矛盾突出、管理体制不顺、调配机制不完善、调蓄工程手段缺失等重大问题.突破这些难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漳河上游水事纠纷,将对我国水管体制改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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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省际水事纠纷是国家赋予流域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京津冀省际边界地区水事纠纷的起因、演变和协调工作的思考和分析,认为要促进京津冀都市圈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健全流域水法规体系,加快流域基本水权制度建设,抓紧制定省际河流水利规划,全面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完善水事纠纷协调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水事矛盾,积极妥善解决已发生的省际水事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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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省际水事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省际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可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方面入手。立法解决机制需要进行基础拓展,包括修改地方组织法和进行区域行政立法;行政解决机制需要稳步完善,需要确立流域行政和地方行政的综合解纷机制,增设地方水事纠纷调处委员会制度;司法解决机制需要有远景实践,法院可以受理水事纠纷案件,应当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解决水事纠纷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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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行政裁决法律性质的探讨省水利厅丁渠一、水行政裁决的概念水行政裁决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决水事民事纠纷的裁决活动。水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出自《水法》第36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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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庆市边界大洪湖地区水域经营管理权争议给两地带来了不稳定隐患,通过努力,于2008年10月彻底解决了困扰当地30余年的水事纠纷。得到如下启示:解决边界水事纠纷,树立大局意识是关键;协调边界水事纠纷,建立协作机制是重点;调处边界水事纠纷,增进理解沟通是基础;化解边界水事纠纷,坚持依法办事是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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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如果不及时解决,纠纷就会激化,后患无穷。解决水事纠纷的手段有多种多样,而调解则是重要手段。阐述了调解在解决水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水事纠纷的特点、调解水事纠纷的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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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总结了陕西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部分干部群众水法制观念淡薄;水事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水事矛盾纠纷呈多发态势;配套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打架”难协调;综合执法改革进展缓慢,多头、重复、交叉执法时有发生;水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装备设施落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普法宣传教育;加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和水事纠纷调处力度;适应水利发展新形势,加快水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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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物物相关律"是水事纠纷与其他自然资源纠纷的竞合产生的生态学依据.水事纠纷与其他自然资源纠纷的竞合实质上是权利冲突问题,解决竞合问题就是解决权利冲突.结合一些具体案例对水事纠纷与矿产纠纷、渔业纠纷、林业纠纷、土地纠纷的竞合问题进行了具体初步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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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水事矛盾愈显突出,水事纠纷也越加频繁,形式也越加复杂多样,如何依托水利法规来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这些水事纠纷案件已成为司法界需要考虑和面对的热点问题。针对水事纠纷问题,文中从面向调解依据角度出发,对我国水事纠纷案件高发的典型地区的相关水事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基于调查数据对我国水事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及水事纠纷过程中的特征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从面向调解依据角度出发的几点建议,以解决水事纠纷案件中水利法规的司法解释困惑,提高司法在处理水事纠纷案件的社会正面影响力及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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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家政策、政令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活动。
水行政司法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水行政调解、水行政裁决和水行政复议,以解决水事纠纷和水行政争议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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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水资源需求逐步增加与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多元化经济主体的局部利益、个人利益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及防洪排涝的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增多,水事纠纷呈增加趋势。 调处水事纠纷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之一。水利部“三定”方案就有“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的水事纠纷”职责。《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调处水事纠纷,可以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地位,维护正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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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以来,随着漳河上游大量水事纠纷事件的集中处理与协调,漳河上游水事秩序日渐稳定。但在这种暂时稳定的情况下,水事纠纷潜在矛盾依然存在,沿漳水电站的开发利用是水事纠纷矛盾产生的主要因素。针对漳河上游沿河水电站开发利用情况,对漳河上游水事纠纷进行分析,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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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河上游山西、河北、河南三省交界地区是全国水事纠纷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为解决漳河上游水事纠纷,国家设立了水利部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对漳河上游水事纠纷多发河段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漳河水量分配方案,解决漳河水事纠纷,保持该地区水事秩序稳定,结束了地区之间竞相开发的无序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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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纠纷大多产生在流经相邻市县、地区的河流段及界河段。随着水逐步实行商品化,水事纠纷有上升趋势。松辽水利委员会在主持解决流域内二龙涛河跨省(自治区)间水事纠纷过程中采取由流域机构牵头,对产生纠纷的界河段进行统一规划,矛盾双方承担各自规划任务,委托无争议的设汁单位进行汇总,松辽委负责协调、组织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