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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实现了被处罚主体从个体为主向法人为主的转变,处罚力度加重和同一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增加等层面的转变,是导致之前不存在的诸多行政处罚纠纷产生的制度动因。而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实践中,行政监管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增大,行政处罚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标准、缺乏科学统一的听证程序等则可能是导致行政处罚纠纷产生的实践机理。为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化解行政处罚纠纷,可从构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公开制度,制定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及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等维度,推进食品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而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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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潍坊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标准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体系》)在潍坊全市范围内试运行。该体系是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开展的有益探索和制度创新,也是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首个行政处罚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共分五大部分、17个大项、218个小项,从行政处罚保障标准、行政处罚立案标准、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标准、行政处罚决定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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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5月8日,山东临沂市环保局通报2018年度1—4月份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全市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794起,处罚金额3 682.6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21%、86.6%。根据环境行政处罚情况通报,临沂市兰山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176件,罗庄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30起,河东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79起,高新区环境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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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几个问题的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安宁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13(1):29-30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是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重要手段。为正确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本文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1 责令改正是否为一种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47条均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食品卫生法释义》将“责令改正”解释为一种行政处罚,现行卫统12表-3也将“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列出。笔者认为,责令改正不应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理由如下。第一、《食品卫生法》并未规定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食品卫生法》第41条、4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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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定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实施机关、管辖、适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乃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一法律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提供了可靠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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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深,现代社会的食品安全威胁具有常态化和严重化的特点,从而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就当前中国《刑法》所体现的刑事政策来看,其存在定罪范围过于狭窄、量刑偏轻、刑事规制作用过小等问题,有必要通过扩大刑法调整范围,量刑上以严为主,刑事规制和行政规制密切配合等刑事政策的转变,以更好地适应当前食品安全保证的新形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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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述了中国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涉及的罚制与罚种,指出新条例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处罚到人”的边界不明晰和“过罚相当”的法律适用不协调。提出要实现“良法善治”,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程序和明晰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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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本文反思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企业法人违法的行政单罚制,讨论了食品企业法人违法行政双罚制的概念、合理性、与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和竞合、法律确立及行政救济等,阐述了食品安全领域实行企业法人违法行政双罚制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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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问题是关系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中国大陆的《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存在着规定协调性不足,对危害食品安全持有型犯罪的规制、刑罚设置缺乏合理性等问题。而台湾地区在这方面却积累了一系列丰富的经验,其不仅仅注重食品安全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范围广泛,在刑罚的设置上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此,中国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在这方面的经验,协调《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扩大刑法规制范围、增设持有型犯罪,完善刑罚设置、增设资格刑,以更好地发挥刑法规制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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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提高浙江省食品卫生执法水平,对1997年~2002年尤其是2002年的全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及罚款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随着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02年与前5年相比,食品卫生监督力度得到加大,卫生行政处罚水平明显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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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巍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5,(5)
校生纠纷的司法障碍源于管理权权源界定模糊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权源为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和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自治权。部分法院和学界坚持"学生管理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这一结论,偏执于内外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受困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实际上,没有证据表明我国的行政立法是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来设计的,也不应该引入这一过时的理论,界定公立高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最终要归结到论证行政法律关系这一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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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探讨卫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卫生行政立法、执法提供参考。方法对一起无证外送盒饭案例进行分析。结果卫生行政执法中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包括主体认定、行政强制措施、卫生行政机关对第三方的调查权及房东责任等,暴露出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结论加快对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尽快出台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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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ajor American tobacco companies developed and agreed to abide by the Cigarette Advertising Code in 1964. The stated aims of the code were to prohibit advertising directed at young people, to prohibit advertising that used fraudulent health claims, and to as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code's provisions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dministrative arm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 to prescreen and monitor all cigarette advertising. In the 32 years since the Cigarette Advertising Code's adoption, the tobacco industry has used the existence of this code and its revisions and promises of self- regul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code as evidence that it promotes tobacco use only in a responsible manner. The code has served as the basis of the industry's efforts to avoid further local, state, and federal regulatory oversight of its marketing activities. A historical review of cigarette advertising since 1964 indicates that the voluntary code's major provisions have been regularly violated in the spirit and the letter. The administrative and enforcement provisions of the original Cigarette Advertising Code were quietly dismantled soon after the voluntary code's adoption and were completely omitted from the revised code in 1990. The historical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self- regulation of cigarette advertising and promotion by the tobacco industry has been repeatedly given trials and has not wor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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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适用较大数额听证规定中存在的矛盾、听证范围的狭窄及在紧急情况下听证规定的不足进行了讨论。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的立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