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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方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对《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分析,论证缔约过失责任观点这一主流观点的逻辑错误,得出中标后拒绝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分析并且论证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缔约过失责任,且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止时间是以招标人公开发出招标公告之时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工程建设合同之时结束。  相似文献   

3.
招标人(被告)经批准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标人(原告)与其他三家公司参加投标。评议结果由原告中标,中标造价为8000万人民币。经市招标办公室见证,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被告要求原告先进场做开工准备,后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进场后将打桩桩架运人现场,并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开工仪式。开工后,双方因为合同内容意见不一而发生争议。几经交涉后,被告明确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中标人遂将招标人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中标通知书,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施工。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要求调解。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招标人补偿中标人经济损失196万元,中标人撤诉不再要求履行中标通知书,签订有关施工合同。  相似文献   

4.
因诚信缺失,在建筑施工领域出现了诸多法律纠纷及热点问题。其中,以招标人(项目业主),向中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下发中标通知书后又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更改中标价格或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招标人的这些行为,不仅给中标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且常常使中标人处于无奈的境地,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相似文献   

5.
通过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的法律性质和建设工程合同成立条件,对定标后当事人擅自变更招投标条件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探讨。通过分析可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但该性质并不妨碍其内容可以纳入到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定标后招标人擅自变更招投标条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6.
刘书志 《中州建设》2008,(12):67-67
中标候选人可以理解为由评标委员会经过评标向招标人推荐的潜在中标人.原则上是按得分高低排列的前3名投标人。招标人如何从中标候选人中科学合理地确定中标人.是招投标成败的关键。《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对此已有说明。但目前有个别招标人和投标人对此理解有偏差和错误,  相似文献   

7.
《建筑》2017,(20)
<正>在实际工程活动中,招标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往往会约定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解释顺序优于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实践与理论相冲突的矛盾,并结合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给出解决建议。1引言在建筑工程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在签订的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8.
71中标后招标人不与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怎么办?【实务咨询】我公司投标中标了一工业厂房建设施工项目,并收到了发包人签发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明确要求我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15日内到招标人公  相似文献   

9.
通过招标投标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主要形式。招标投标过程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几个阶段。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招标不同于一般的要约邀请之处在于招标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这又不同于要约的法律约束力。承认招标具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并不会因此否认招标的要约邀请性质。投标的法律性质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在发出时生效,建设工程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10.
本文旨在借房地产合同纠纷这个有普遍意义的载体,从合同性质和合同法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之结构、与违约责任之比较三个方面,讨论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1.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工程中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条款。因此,有必要对其做深入的分析,以使广大施工企业能够正确认识并在工程运作过程中准确地掌握,切实保证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 (承建商 )提交给招标人 (建设单位、总承包商 )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金,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中标人必须提交的履约定金。履约保证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中标的承建商直接支付现金,另一种形式是由中标的承建商提供招标人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  相似文献   

1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此时的合同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在理论和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本文依据预约和本约的区分标准,从预约合同的概念、招标投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违约责任的设定及当事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对中标通知书发出所成立合同的性质进行了分析探讨,供业内人士参考。  相似文献   

13.
建设工程串通招标投标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 ,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前责任。一、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以前 ,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在《民法通则》第 61条和《经济合同法》第 1 6条中有所规定。但是 ,这两条条款只是一种列举性规定 ,即规定缔约过失的行为形式包括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 ,而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 ,合同尚未成立时的缔约过失未包含在内。也就是说 ,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  相似文献   

14.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不仅明确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确立了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责任。了解缔约过失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它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表现形式,对于防范招投标过程中缔约过失行为,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理论为德国法…  相似文献   

15.
《Planning》2020,(6)
生活中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现象经常会在我们的身边发生,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也时刻伴随着人们的生活,如果只是单一的侵权责任、或者单一的违约责任,依照规定解决时比较简单,但是一旦出现侵权和违法二者的责任出现竞合,这类问题处理起来就稍微复杂一点,同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是困扰学术界的一大难题。民事责任体系建立在是一个双轨体系上,即以违约责任体系与侵权责任体系。当下实行这种传统的有德国和我国,均是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作为构建民事责任体系的两重大支撑板块。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各种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保障人们绝对权的侵权法与保障人交易的债权法也日益得到完善。但是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更加复杂,难以解决,至今仍然没有一个合理的规定去解决这种竞合问题,这个问题还是困扰广大立法者们的一个难题。本篇文章就将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难题进行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16.
作者根据多年法律工作的实践,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后果招标人有什么责任入手,充分论述了中标:口呈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投标文件为准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7.
曹丽娜 《建造师》2011,(10):287-288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立法和判例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迁、变化,但对其性质的诠释一直没有定论。本文首先分析了“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三种有关缔约过失责任性质的学说;继而从制度层面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其构造进行具体的研讨,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体现的社会价值观,债的产生理论等五个方面的剖析...  相似文献   

18.
袁宏川  贺骏 《城乡建设》2001,(11):28-29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 ,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也对我国建设市场做到“三公”和有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前提 ,为更好地搞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应注意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一、招标人负责制与行政监督的关系《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 ,“招标人是按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并规定其享有自行招标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编制招标文件 ;依法组建评委会 ;主持开标、评标 ;确定中标人 ;签订合同等权…  相似文献   

19.
《Planning》2019,(10):151-152
违约致害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可以适用违约责任的,适用违约责任,不可以适应侵权责任;合同没有约定以及合同法没有规定违约损害的责任,只能适用侵权责任;任意扩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内涵不利于法律的逻辑严谨;适用侵权责任并不排斥违约责任的并用。  相似文献   

20.
《Planning》2019,(14)
相较于侵权责任及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发展历史较短,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由于该理论与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不完全适应,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研究学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性质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本文立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认定,进一步对其性质进行剖析,最终结合典型案例和理论现状,进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履行利益进行论述。目前,学界明确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是对受损害方的因缔约行为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交易机会的损失,但该不包括受损害方固有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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