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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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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3.
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日签发第8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防治自然灾害方面的第一部法律。《防洪法》的颁布不仅丰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的内容,也是水利五大体系建设中水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防洪工作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防洪法》的颁布,不但是水利行业的大事,也是我国人民在防治自然灾害方面所取得的重要成就。各级人民政府、各行各业、每个公民,都有必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防洪法》。 ——编者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总則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7.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确定了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并规定了具体实施的措施和步骤。这是进一步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一个重要决策,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以及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一件大事。目前在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中;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的内容中;在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部门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标准、情报资料、检定规程中;在新设计制造的仪器设备及图纸、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产品铭牌中,都经常出现未遵照法定计量单位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随意使用计量单位名称的情况。按国务院《命令》的要求,上述这些方面,从1986年起,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掌握法定计量单位的内容、使用方法,正确使用规定的单位名称、简称、国际符号或中文符号,避免引起使用上的混乱,我们特编印了《常用计量单位手册》,供大家在宣传贯彻法定计量单位和工作中参照使用。由于我们水平有限,编辑中可能有错误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编者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中华人民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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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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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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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青海水利》2002,(3):2-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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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水利》2011,(12):33-36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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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  相似文献   

14.
《水利发展研究》2002,2(10):3-8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六月二十九日经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规,它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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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17.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相似文献   

18.
《山西水利》2010,26(12):1-5
<正>(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2月2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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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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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早、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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