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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引言近年来,我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迅猛发展,但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网络及新技术为载体,其新型表现形式层出不穷。其中“互联网封禁”“恶意不兼容”“干扰排序”“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尽管2018年修订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12条——“互联网专条”,对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专门规制,然而由于法律规定滞后、具体行为列举局限等原因,对于一些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急需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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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如ChatGPT在训练数据方面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问题。首先分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来源、歧视倾向、数据质量以及安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中欧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建议明确界定治理原则,并针对数据合规性制定完善路径。最后,从具体措施层面,对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与法律规制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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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路文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2,(2):142-144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后,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亟待解决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互联网专条"并不能使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及时确认并予以有效规制,反映出现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不足.本文通过对网络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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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新修订,直接列举了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个类型以及兜底条款.因为互联网平台有其独有的特性,现有的规定和方法都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应该针对典型问题重新做出思考.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思考和研究,益于经济法律规范的补充以及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更是能够要及时回应社会和实践需要,从而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服务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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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算法价格歧视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可以通过类型化分析的方式提出针对性的规制路径。以经营者是否滥用定价算法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理性式算法价格歧视与垄断式算法价格歧视,其中后者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果,有必要予以规制。根据实施垄断式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的主体多寡,可以细分为单独垄断式算法价格歧视与共谋垄断式算法价格歧视。前者的规制困境主要在于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对此可将经营者的数据优势作为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依据;后者的规制困境主要在于竞争者“合意”的认定,对此可通过“本身违法原则”或“合理推定原则”予以解决。此外,自主类算法不存在竞争者之间的合意,只能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路径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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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平台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赢家通吃”的局面,诸多经营领域被创立较早且实力雄厚的少数平台企业把控。为扩大市场力量,这些平台企业主导了以初创企业为潜在并购对象、以扼杀潜在竞争对手为动机、以数据垄断为手段的猎杀式并购。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反垄断规制在应对平台企业猎杀式并购问题上存在申报标准、实质审查等诸多现实困境。对此,在哈佛学派结构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应当强调政府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调整经营者集中制度的适用基础和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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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官方指出,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认真研究起草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此外,最高法还将不断地细化和完善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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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仲裁是网络技术与传统仲裁制度结合的产物,具有低成本、便捷灵活等独特优势,具有广阔发展前景。我国在线仲裁制度尚无直接具体的法律规定,各类仲裁规则缺乏广泛的执行力与认可度,在实践中没有建立系统、全面的制度体系。在线仲裁面临着法律难适用、社会认同缺失以及体系散乱的发展困境。对此,我国在线仲裁发展应坚守《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建立可信的仲裁系统、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应的仲裁规则,以切实发挥在线仲裁的解决纠纷作用,构建完善的在线仲裁制度,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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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恶意爬取数据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得网络爬虫行为的规制问题更具研究意义.然而,当前学界对爬虫技术的应用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并过于夸大了法律规范的社会效果.对此,文章期望通过加强有关法律的体系整合、明确相关监管机构的权限划分、健全国家级数据中心群与数据共享网络、以及加强数据行业协商性"立法"的多元规制方法,促进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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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瀚文 《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2024,(3):49-54
流量劫持不仅会因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还有可能因参与网络黑灰产业犯罪而落入刑法范畴。基于行为复杂与主体多元的特性,流量劫持的罪名认定存在计算机犯罪与财产犯罪两种典型观点,其背后反映出虚拟财产法益、网络秩序法益与系统安全法益的取舍。基于流量劫持行为过程和应用场景的考量,其本质应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应用程序的数据通信行为加以非法控制,侵害了数据安全法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保护的数据安全法益,与流量劫持的侵害法益趋同,具有适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同时需要对数据、应用程序、干扰等入罪要件进行刑法教义学释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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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与技术》2020,(3):1-6
数字经济催生了跨境数据流动的集聚化,在数据价值愈发凸显之时,数据泄露事件频频发生,数据主权与国家安全亦遭受挑战、面临风险。跨境数据流动需要加强数据国际治理,亦需要推动构建国际合作新秩序、新桥梁。文章以厘清跨境数据流动的理论为逻辑前提,从问题出发,分析了目前法律规制的现存困境,包括多重管辖权冲突加剧无秩序状态,缺乏兼容统一框架致使规制碎片化,各国规制目的不同导致政策差异化以及面临着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监管瓶颈。以国际治理视域,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国际规制方案,包括数据主权共治、加强双边及多边合作、推动数字自由贸易区以及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全生命周期的保护和监管,以期助力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实质化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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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与技术》2020,(1)
自互联网出现以来,数据保护一直是个难题。当社交媒体网站在数字市场上大展拳脚的那一刻,对用户数据和信息的保护让决策者们不得不保持警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背景下,数据逐渐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要素,围绕着数据展开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多。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对数据资源的重视与争夺,将网络平台权利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企业之间有关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和冲突,推上了风口浪尖。因此,如何协调和把握数据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求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洪流中,占据竞争优势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将通过分析数据的二元性,讨论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价值,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实践案例,进一步讨论数据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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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学生通过网络进行兼职的行为已经十分普遍.但由于我们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审查监管制度,网络兼职仍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集资诈骗、非法经营、侵犯个人信息等非法行为,这对大学生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严重侵害.为此,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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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是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副产品,网络世界的用户行为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对其法律规制尚未成熟.面对其特有扩散性和高度影响力,现有的法律规制表现出一定困难,存在立法缺位,亟待创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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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专利联营逐渐成为国际专利竞争中举足轻重的部分。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专利联营的规制并不完善,
现有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性不强,使我国专利联营发展困难,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常受到外国专利联营非法侵害
而无法得到有效救助。根据本身违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豁免制度等国际成熟的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原则,结合我国科技、经济发
展现状,应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联营概念与组织结构,在《反垄断法》中对专利联营反垄断进行系统规制,在《合同法》中完善规制专
利联营的对外许可制度,完善我国专利联营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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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8,(4)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数据滥用、隐私侵犯等行为对数字经济的纵深发展和政务效能的发挥提出了现实挑战。美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研究其法律变迁和大数据时代的最新应对,能够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化建设提供重要参考。采用文献分析和线上调研的方法深入剖析美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原因、发布内容和发展趋势,结果表明,完善的立法已经成为规范政府数据开放的重要手段。借鉴美国成熟的立法体系,有助于明确建立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责任机制,在维护安全和隐私的基础上充分释放开放数据带来的商业价值,促进政府的善法之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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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依托电商平台,消费者即可足不出户实现全球购。然而,电商平台也催生了一种虚构交易、虚假好评或恶意差评的网络刷单现象。刷单行为严重违背诚信经营原则,一方面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个人隐私权;另一方面属于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秩序。以淘宝诉美名科技公司刷单炒信、破坏淘宝网用户评价体系一案为引例,暴露出我国对刷单行为预防与规制的难点与痛点,引发公众对刷单行为的解决对策的思考。针对电商平台的虚拟性、立法存在缺失、执法困难等问题,可以从加强电商平台自律管理、细化相关立法等路径实现对电商平台网络刷单乱象的“软法”和“硬法”双重规制,以更好抑制刷单炒信现象,保证电商环境的纯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