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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的基本理念和应用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水资源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在水资源配置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适度地允许水资源使用权的流转是政府管理水资源的重要一环.中国在建立水权体系时应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水权变化原则,以建立适应可持续发展的水权体系.按市场规则,可交易的水权应是可独立支配的财产权,修建供水工程是水权拥有者实现用水权的必要途径;供水单位本身不拥有水权,而是用水服务者,但以其完善的管网为水权转让提供了必要的场所.具有足够水工程的缺水流域在特殊时期可看作一个庞大的供水工程,但天然河道内的不可控性,决定了水权转让只能局限于单一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内.中国的南水北调工程最终是为解决业已造成的流域生态问题,主要是公益性工程,其水价政策和运行管理模式应重新审视.供水企业收益点在于因兴建了供水工程从而给予了水权拥有者用水的便利,也即只限于工程本身的收益,而不涉及水资源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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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美国学者Ronald C Griffin的水资源管理理念的介绍,概括了美国在水资源经济学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借鉴美国水权交易经验,我国应促进创新性思维与决策科学化,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水资源分配模式;水权转让要遵循自愿原则,尽量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性",尽可能降低水权转让成本等.借鉴美国水费定价的经验,我国水价政策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和基本国策,即必须确保发展农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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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水权交易机制 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即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用水户在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以将使用权转让,但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在水资源的所有权支配下才能进行;在此前提下,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水权的有偿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经济手段;水权转让需要一定的体制背景和资源条件;建立和发展水市场,促进水权交易是实现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应吸收借鉴国外有关水权的政策、法规,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促进水权交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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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不仅制约了流域可转让农用水权的优化配置,而且影响了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发展转型与农民收入的提高。为此,首先从理论上确定了塔河流域未来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内涵、价格构成与价格形成的准市场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的计量依据、计量内容与计量方法,构建了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模型,计算了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结果表明:塔河流域粮食作物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平均为0.53元/m3,经济作物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为0.60元/m3,经济作物完全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为0.85元/m3;水资源稀缺度高的叶尔羌河流域和塔河干流下游可转让农用水权价格较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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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开发与管理》2021,(4)
面对我国水资源"双缺"现象,水权交易成为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交易价格亦成为调节水权交易主体行为决策的重要信息要素。本文在梳理我国水权交易价格机制的现实困境后,根据不同发展成熟度的水权市场提出3类异质型水权交易模式:水权协议转让模式、水权招投标转让模式和水权拍卖竞价转让模式,并对3种水权交易模式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探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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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用水紧张的局面愈演愈烈,甚至一些地区出现了水荒.为了缓解这种局面、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一些地区实行了水权转让,借助价格机制对水资源的配置、使用进行调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水资源短缺问题.但是,合理确定水权转让价格是一个难题.通过对水权转让价格问题进行初步探索,简要地提出了在市场调节和政府管制双重作用下的水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基本思路,借助经济学工具构建了水权转让基准价格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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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权转让中,当事者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明晰水权转让当事者的构成是建立水权转让制度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明确水权转让的范围和条件,认为我国水权转让的当事者主要由生活、工业和农业三种消耗性水权主体构成,阐述了三种水权主体各自的特点,以农业水权转让为例分析了不同主体在水权转让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最后对我国水权转让试点中的当事者构成进行了简要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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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及其转让制度初探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水资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调节和缓解水资源的供求矛盾,需要建立水权转让制度.水权转让制度是用水户对所拥有的水权有偿转让而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准则.实行水权转让的前提和基础是界定和分配初始水权,初始水权进入水市场有偿转让实现再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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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展研究》2014,(6):12-12
——启动黄河干流盟市间水权转让试点.2003年,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启动了黄河流域盟市内水权转换试点,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水利部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权交易试点》的部署和水利部陈雷部长的重要指示,为进一步推进盟市间水权转让试点,自治区政府批准了《内蒙古盟市间黄河干流水权转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拟对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向沿黄其他盟市实施水权转让.试点工作遵循充分发挥水资源配置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行业和区域转移,保障城镇、重点工业项目用水需求,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同时,通过试点探索和拓展水权转让、水权交易的方法和思路,加快水权交易制度建设.自治区政府已批准组建了自治区水权转让收储中心,推动企业节约或闲置的水指标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交易.目前,以河套灌区一干灌域—乌兰布和灌域为试点的跨盟市水权转让工作正式启动,转让黄河水量约0.6亿m3,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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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的实践与认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浙江省东阳—义乌的水权转让具有如下意义:(1)促成区域合作和共同发展;(2)为利用市场机制实施跨流域或跨区域调水进行了有益的探索;(3)有利于推动农业节水的进一步开展;(4)带动了水电资源开发权的转让,对水权的取得、水库产权的界定、水权有偿转让的合理性、水权转让的科学性、水权转让与垄断资源、现行水权转让的实践与水法规规定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增设“水资源开发权”,并允许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承包等竞争方式取得;(2)对水量分配方案的编制及审批实行听证制度;(3)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地探讨;(4)对水权转让的主体、条件、程序和价格做专题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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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了我国的水权现状,并对美国、澳大利亚和智利等国家的水权转让作了回顾.同时对我国零星的、非正式的水权转让作了简要分析.由于水资源是一种归国家所有的稀缺资源,水交易在我国一直没有法律或法规依据.新的取水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了可以对水资源进行交易,为我国今后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文中借鉴澳大利亚等国家有关水权转让的经验,并分析我国水权转让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我国水交易可以遵循的模式,从而实现对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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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水权转让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自2000年开始,水权转让实践典型代表主要是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甘肃张掖农民用水户转让水票和内蒙古开展的黄河取水权转让试点。为规范和引导水权转让价格的合理形成,要着重研究水权转让价格的管理形式,影响水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因素和水权转让价格的形成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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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权制度建设和发展,是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关键,并已在最高层的政策层面得到认可,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建立水权分配和转让制度。文章根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岳阳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岳阳市水权及水市场管理制度的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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