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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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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3,(11)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和商法典中都有相关的规定。2007年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无疑是破产法的一大进步。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程度起决定作用。新《企业破产法》第25条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可是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则规定得不够系统和详细。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研究,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法学理论,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新构建,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7,(21):17-19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现行破产法新确立的管理人制度及管理人选任、指定等系列附随制度取代了旧的破产操作模式下以政府人员为主导的"清算组"制度,具有进步性。但管理人指定制度作为破产管理人制度施行的核心,随着破产实践的不断深入,其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部分附随规定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5)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公平清偿"才具有现实意义。破产管理人以保值增值为原则,积极经营、管理破产财产,是实现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有效途径。破产财产的经营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下具有正当性,但缺乏具体法律法规的指引。破产管理人的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基本原则,优化管理模式,以期最大化地实现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20,(7)
作为对破产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进行,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程序的基础,我国现行破产法赋予法院在选任破产管理人中的主导权,这一规定可以保证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使得破产案件公正高效的推进,但忽视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本文通过分析三种典型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模式,提出了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立法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本刊编辑问:梁律师,新的企业破产法创设了一些具体法律制度,请介绍一下破产管理人制度? 梁律师:好的。新破产法被公认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以管理人制度基本上取代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而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企业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方面也发挥相应的职能。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只能从事破产清算活动,而无权负责和参加企业的重整或和解工作。  相似文献   

6.
本刊编辑问:梁律师,新的企业破产法创设了一些具体法律制度,请介绍一下破产管理人制度?梁律师:好的。新破产法被公认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以管理人制度基本上取代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0,(4)
破产撤销权在破产法领域中发挥着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市场交易有序性以及合理限制意思自治以维护破产法体系持续存在等制度价值。在描述其法律性质的四种学说中,折中说认为破产撤销权是请求权和形成权结合的产物,其对破产管理人实施撤销权过程准确全面地进行了阐述,避免了破产撤销权单一权利性质在理论上的硬伤。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3)
破产重整制度是建立于债务人自身现状基础上的一种挽救机制,《企业破产法》将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各地法院先后审理了近万件重整案,重整的成功对挽救困境企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专门针对破产重整业务的税收政策尚未出台,现行税法政策与破产法难以衔接,很多重整案件被高额的税负困扰,重整管理人和地方政府、法院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协调税收问题,影响了重整的效果和效率。本文结合实务中不同重整操作模式,对重整中难以规避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对重整不同事项、不同主体,提出相应税收政策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4,(22)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仅仅存在法人企业的破产,个人层面的破产制度可以说仍然是个空白。随着现今经济一体化和信用消费的逐笔增长,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刻不容缓。文章通过对个人破产相关制度的阐述和探讨,对我国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和实施意义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提出一系列关于推进和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5,(2)
<正>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首次确立了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赋予了管理人广泛的职权。这是对原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成为新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拥有对诸多重要事务的决定权或者处分权,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面临的重要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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