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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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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3):23-25
"捕诉合一"是当前的热点问题,不断讨论理论与实践。这一制度本身就是检察机关调整内部机构,整合检察机关具体职能的措施,在诉讼学理上并不是无中生有。同时,推进"捕诉合一"制度也是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数量和案件数量相差悬殊的权宜之计。"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都有利有弊。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是检察权范围内的权力分配,在程序上具有同等效力。本文旨在分析一些学者就"捕诉合一"制度提出的异议,并分析该项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推行该项制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9)
批捕权和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两项重要的职能,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重要的权利配置,如何科学合理的运用,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一环。目前捕诉合一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趋势。实行捕诉合一、构建专业化办案模式,应当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同步提升。本文从捕诉合一的特点出发,探究其检察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9)
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现阶段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此种背景下,如何通过完整的检察院内设机构,保证法治规范性与效果,成为检察院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立足于捕诉合一角度,分析了捕诉合一工作模式的具体优点,研究了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的论述,可以推动我国检察院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3)
捕诉合一机制,是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员办理。虽然捕诉合一制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这一制度仍然有着许许多多、大大小小并且不可忽视的缺陷,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捕诉关系的历史沿革中分析其模式以及变化,权衡捕诉合一这一机制的优点与缺陷,对捕诉合一机制的运行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0,(8)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同一个检察官或办案组既审查逮捕又审查起诉,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强化了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提升了检察队伍素能,捕诉一体化改革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效能。但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在制度完善、机制运行、队伍建设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检视此类问题有助于推动机制的完善和长效落实。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7,(35)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源于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已经进入倒计时,按照上级院改革精神,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形成了一个基本框架,但尤有商榷之处,因为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到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效果,也能反映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所以,本文仅就检察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系,做进一步再思考。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36)
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深入推进,均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司法警察在新形势下,如何进行职责定位和探索新的发展路径,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将通过分析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职面临的实际问题,就如何拓宽司法警察职能提出建议,以期对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4,(16)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制度,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重要举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在要求,是破解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一捕到底"、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0,(2)
由于司法改革,各级检察机关都调整了内设机构。审查起诉和刑事申诉分属不同部门,刑事被害人救助归属刑事申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展司法救助,对有效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目前审查起诉环节的司法救助的开展还需改进: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告知程序、细化困难证明标准、与刑事业务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26)
新时期的检察文化生活应当适应司法体制改革与机构改革后检察机关的需要,满足新时期检察机关的发展需求,应当与检察业务工作融合并进,相互促进发展。检察文化从来不是独立于检察业务工作的,应当与检察业务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   

11.
《Planning》2017,(36)
<正>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检察机关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但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基层检察院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出现内设机构繁杂、工作职能交叠、部门相互掣肘、整体效能不高的问题,直接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2016年7月18日至19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长  相似文献   

12.
《Planning》2019,(36)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承办和决定案件,突出了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作为国家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环境下,检察机关应当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以全新的理念,超强的能力,过硬的素质,全面提升案件质量,有效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13.
《Planning》2018,(12)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进度逐渐的深入。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检察权制度显得相当重要。就此本文结合实际,浅谈检察权的法理学分析。  相似文献   

14.
《Planning》2019,(20)
司法责任制改革,实际上它是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操作点之一,从检察机关角度而言,司法责任制改革尤为重要,是进行检察机关办案层级和上下级机构办案责任划分与确定的重点。  相似文献   

15.
《Planning》2021,(1)
1980年—2019年间四十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见证了我国检察文明发展的历程。而检察文明的发展和体现,有赖于检察权的实际运行。通过分析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将检察文明四十年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工作的重心主要放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经济犯罪。第二阶段,检察权运行除体现在常规犯罪打击外,更在其他职能领域开始完善职权的行使。第三阶段,检察权运行的主题为"强化监督,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第四阶段,在检察文明已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工作重点则放在队伍自身建设等自我提升部分,以适应法治社会对司法人员要求。通过总结可以发现,检察文明日后的发展主要应体现在深入开展机构改革,适应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以及继续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自身监督,接受人民监督。  相似文献   

16.
《Planning》2019,(35)
社区矫正检察业务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模块之一,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日趋合理化、科学化,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也愈发凸显。但是,笔者在日常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身发展,也关涉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认同感,更关乎检察机关依法高效监督,提升监督刚性的问题。本文旨在以E市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寻找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改善当前现状。  相似文献   

17.
《合作住宅》2008,(1):48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建设部机构编制的批复》,建设部内设机构日前作出调整,设置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相似文献   

18.
《Planning》2019,(21)
从试行实效来看,"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强化侦查引导等方面具有正向作用。但在适应"捕诉一体"过程中也暴露出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办案思维惯性有待克服的问题,为此,应当从注重刑事检察人才培养、科学设计办案规则流程、推行配套制度保障运行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Planning》2019,(1)
本文分析了我国地方城市的"多规合一"的具体内容。目前,我国"多规合一"的工作重点是规划和调控,但是,空间规划体系问题没有得到相关的解决,"多规合一"的机制和法律制度仍然存在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改革空间规划体系,通过"多规合一"的形式解决了与多个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实现基本的城市治理。通过构建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城市发展与具体实践相结合。通过分析"空间战略规划"的实际效果,介绍了"空间战略规划"的空间规划系统模型,承担上层规划和总体规划的准备工作,将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调整。对于我国地方各级的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一些创新性的探索,通过重建空间规划系统、整合机构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完善城市空间规划。  相似文献   

20.
《Planning》2021,(3)
2020年11月30日,由于美国连续阻挠法官的遴选和连任程序,WTO上诉机构因所有法官任期均届满而终至"停摆",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迫在眉睫。DSU规定,上诉范围仅为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由于专家组对司法经济原则的广泛适用,某些法律和事实问题悬而未决。到了上诉阶段,如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认定,转而需要审查这些问题时,就会因"完成专家组分析"引发越权质疑,或因案件事实不足而无法解决争端。应当建立发回重审制度,由原专家组审理其本应审理的未决事项,消解上诉机构面临的司法困境。增加发回重审制度,可以避免上诉机构越权行使专家组的职能,同时维护当事方的审级利益,从而最大程度确保世贸争端得到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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