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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4):213-214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能够按时清偿,而把担保物的所有权在清偿债务之前转移给债权人。视其债务履行是否存在瑕疵,债权人返还担保物或受偿担保物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在理论、判例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让与担保这一制度,但在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的事例已广泛存在,本文以大量文献为基础,探讨让与担保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7,(35)
目前,我国《合同法》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但纵观他国法律规范或实务之问题,我国在该领域的规定依旧不够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学说和比较法,对债权让与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着重讨论了债权的善意取得、让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让与通知的知悉主义和到达主义、多重让与的优先权规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4,(4)
设定和让与是登记公示型动产担保依照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两种主要方式,设定主要依照担保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对担保权的设定标准与中国法有类似之处,均要求:债务人有处分权,被担保的债权有效;动产担保设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无论登记的具体效力是决定动产担保是否生效抑或动产担保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作为另外一种方式的让与,主债权的让与会导致担保物权的让与;应将让与时的登记定性为变更登记而非移转登记,并且,当事人均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登记型动产担保也可以担保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登记的实际效力自所附条件成就时产生,但起算时间从办理担保物权登记时起算。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32)
让与担保是转移所有权来实现债权担保的一项制度,其以信托作为最初存在的形态。其中,信托又被分为古罗马法中的信托和古日耳曼法中的信托。让与担保是一项非常古老的担保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和古日耳曼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让与担保制度逐渐落没。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担保制度需求升高,担保制度应当日益完善。因此,该制度也被学者们呼吁重返舞台。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36)
押金的法律性质存有诸多学说。基于此,押金利息的归属问题存有一定争议。大量纠纷缺乏法律支撑,仅在部门规章有所提及。通过对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法律性质诸多学说进行辨析以及在对押金与相关担保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法律性质应认定为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8)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指示交付制度越来越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大宗商品贸易中,但是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这项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仍有许多问题处于不明确的争论阶段。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查阅了很多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得出以下结论:指示交付与债权让与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指示交付的本质就是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而这个返还请求的性质为物权请求权,通过指示交付制度可以实现"一物多质",只是后者质权的担保效能较弱。 相似文献
7.
保理的本质是一种债权融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保理商对融入资金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来实现债权保全,再结合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制度,确保保理商收回融资,因此,保理是一种企业与保理商双赢的现代融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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