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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Planning》2019,(18)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加新罪,扩充旧罪,增加罚金的方式扩大了犯罪圈。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扩大是必要的,但只能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犯罪圈的扩张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但是也有以下副作用:刑法过度化,刑罚权膨胀;与刑法谦抑性的矛盾;犯罪标签的负面影响严重;不利于刑法效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7,(35)
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叫做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未成年犯罪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性,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上,也应该有别于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不实施死刑、相称、双向保护四个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原则,适度从宽,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该在具体案例中加以施行。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3,(5)
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对正确而适用的刑罚有着重要作用,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或者罪刑相适应原则,它的意思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是指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7,(25):21-23
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急需刑罚处罚来惩治毒驾行为,以提高毒驾行为的违法代价,毒驾入刑有还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同时对于我国的刑法环境来说,也已经具备了将毒驾这种抽象危险犯纳入刑法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毒驾入刑既符合刑法的兼抑性原则,又可以打击交通违法犯罪,不足之处还可以借鉴国外毒驾入刑的经验。因此毒驾行为有必要也完全可以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5)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特征,每个特征都有对应的具体要求,这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这些特征中没有规定构成该罪的核心行为、本质特征是什么,而"四个特征"的内容又相对宽泛。因此,为了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之目的,在具体认定时司法机关应当不枉不纵,做到刑罚与罪行相适应。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20,(7)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规定为犯罪,纳入了刑法制裁的范畴,但是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者解释来给司法者执法者提供一个有权威的标准在实践中作为参考,学者们对于扒窃是否应当入罪也仍然存在着争议。扒窃行为怎样才能构成犯罪,对行为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各地司法实践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有的以数额犯对待,有的以行为犯处理。这将导致刑法的刑罚不确定性,违背刑法的公平适用原则。本文即从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解读入手,以语义分析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分析扒窃型盗窃罪的入罪的标准及司法认定,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0,(4)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刑法"一刀切"式的模式划定的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难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趋势,笔者认为,面对未成年人身心成熟加快的社会现状,我国应当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至12周岁。本文将从社会责任、未成年人本身、刑罚的效果和目的、刑法修正的趋势四个角度表明当前我国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5,(1)
目前我国刑法中,在有关环境刑的立法方面,存在着罪名规制范围窄、罪名针对性差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环境刑的立法体系大致包括污染环境的罪名、破坏自然资源的罪名、危害动物类群的罪名以及损害人文景观的罪名等。我们国家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应针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立法,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如噪音污染罪、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进行分解和细化,建议增加土地污染罪、水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6,(2):84-89
长期以来,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只囿于传统的刑罚方式,而对有关职业或资格的禁止只能由行政机关来作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赋予了法院可以禁止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从事职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扩展了刑事责任的内容。但由于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作为非刑罚处置措施,缺乏职业确定的刑法性标准,而且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的非刑罚措施附加于刑罚适用容易产生"处罚过剩"的现象。对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的处罚权分设为司法裁判权和行政处罚权,不仅不利于刑事司法权的独立适用,而且有悖于实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平原则。因此,应当将禁止或限制从事职业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升格为资格刑。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4)
我国药品犯罪刑事立法建立在假药、劣药二元化体系的基础之上,不仅在假药、劣药的认定上存在混乱,也造成了部分有罪行为的无罪化。《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刑罚从某种程度上蚕食了行政罚应有的空间。立法应实行假药一元化体制,在此基础上,以保护法益的立场进一步区分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和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假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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