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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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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34)
20世纪初俄国国务会议代表中,对于沙皇任命的代表并不享有言论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对于选举产生的代表,其相关法律条款之间也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并没有真正地赋予代表某种权力。而法律规则的实质则是通过法律诉讼使某些代表失去参与议会活动的能力,从而进一步限制立法会议的独立性,保证国务会议能够成为对立于国家杜马的社会力量,同时这也从侧面说明了20世纪初的俄国距离建立真正的议会制度还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2,(6):1-6
立法权下放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问题。新中国成立时强调国家的统一和法制的统一,全国人大是我国唯一的立法机关。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社会治理的内在规律要求下放立法权。2015年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了《立法法》,将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市"一级。由于以往下放立法权时会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现象,社会各界对这次立法权的下放采取了谨慎立场。本文通过对我国设区的市级立法权限问题的研究,指出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以期对立法权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姚爱国  凌冰  吴伟 《规划师》2015,(12):25-30
当前,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在地方特色、法条内容、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新常态下,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得以"扩容",但绝不能滥用,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辨析"能够立"与"不能立"、"可以立"与"不宜立"、"现在立"与"将来立"3个关系,厘清立法的理念;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和"可操作"3个原则,恪守立法的底线;同时,聚焦法定规划与非法定规划、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3个热点,敢于先行先试,努力突破瓶颈,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提炼,为国家立法提供素材。  相似文献   

4.
《规划师》2015,(12)
当前,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在地方特色、法条内容、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新常态下,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得以"扩容",但绝不能滥用,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必须辨析"能够立"与"不能立"、"可以立"与"不宜立"、"现在立"与"将来立"3个关系,厘清立法的理念;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和"可操作"3个原则,恪守立法的底线;同时,聚焦法定规划与非法定规划、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3个热点,敢于先行先试,努力突破瓶颈,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提炼,为国家立法提供素材。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7,(36):36-37
随着地方立法权主体的扩容,江苏有九个设区市新获得立法权。新获地方立法权设区市要想有效行使立法权,必须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江苏新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主要从党的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力量参与、队伍建设以及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等六个方面进行立法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8,(12):84-85
当今社会各阶层都在跟随习总书记的方针,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念,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对《立法法》的修正意见,把地方立法权下放至设区的市一级,对我国各地方的发展前景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前者的方针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理论必然在新一阶段的立法工作中得以体现,面对经济发展迅速的中国,建立切实相适应的贴近基层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螺旋式上升会对我国的发展起到良性效果,同时依法治国和全民立法的进程得到助推。这项改革方案即便有着空前的好处,但在现阶段的中国实施起来也会有方方面面的压力与问题,笔者以设区的市在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为彻底解决矛盾来寻求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34)
自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以来,地方立法权亦在不断扩容,设区的市拥有了立法权的同时,也保留了立法批准制度,然而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报批问题并没有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3):173-174
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并再次强调了公众应当参与立法。根据文本分析与实证调查,我国目前已有的许多法律虽赋予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但大多抽象概括,相比美日等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法律与可操作的制度保障,我国公民参与更具有象征性意义。据调查,设区的市立法存在民众立法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民众立法建议吸纳程度低、保障立法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而导致"走过场"性质的公民被参与立法现状出现。因此,具体化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态度和提高相应的能力十分有必要。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4,(9)
本文认为,行业自律在行业监管方面较之政府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其自身的弊病也要求政府行使部分立法权。因此,行业自律与他律在行业立法要求权的权力安排,使得在会计规范的制定权的选择上呈现出明显的层次性特征,自律与他律的干预范围又取决于国家与行业协会之间所进行的权利分割和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2)
<正>地方立法在我国的推进,尽管遭致学界不同的评论,如有的学者因为地方立法存在的种种乱象,强调"地方立法可以休矣"(周永坤);有些学者担心地方立法的急速扩容,会给人以"冒进之感"(秦前红),但如今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展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截至2018年,全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已达354家(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9个较大的市,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因此,即使以上学者颇有见地的反思及所担忧的情形照旧,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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