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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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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9):49-5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则是其中重要的制度之一。2016-2018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的工作情况和公开数据显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着援助经费短缺、人员保障不足、法援机构和公检法的衔接不畅等问题,致使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通过增加法律援助经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增强刑事法援案件质量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9)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但仍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率过低的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此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体系提出了挑战。本文拟从法律援助制度构建角度入手,借鉴美国公设辩护人制度,依托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形成社会律师、公设辩护人多元并存格局。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2)
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前提下,应注重辩护权的实质性和有效性,而不能让辩护权流于形式。本文通过对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研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通过借鉴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促使我国刑事辩护实现从数量到质量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7,(7)
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侦查为中心,导致审判常常流于形式,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利难以实现。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向。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要以法院或者法官为中心,而是以庭审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而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实现被告的有效辩护权,因此围绕被告的有效辩护权我们需要重视一审庭审、完善庭前会议、证人出庭和律师辩护等相关制度设计,真正做到审判实质化,让每个被告人受到公正对待。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7):177-178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辩护权保障水平有了质的提升,但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仍困难重重,办案机关限制、剥夺律师会见权的现象依旧阴魂不散,律师的会见权未受到应有重视,会见难问题依然层出不穷。若律师的辩护权在受到妨害后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救济,进而会损害被告人依宪法享有的辩护权。为有效解决律师会见难、维护司法公正,一方面建议提升看守所管理水平并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建议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据此建构侵犯律师辩护权的程序性制裁规则以及以司法审查为主干的权利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0)
律师作为咱们社会中不能缺少的一个职业,活跃在城市的很多地方。律师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才能,保护法律的严谨和社会的公允。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等法律帮助的律师是律师种类中的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是通过了解事实事实和正确的适用法律,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进而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允。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来说,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是很重要的。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3)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志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全国开始试点,试点中,由于各地律师人数不一、补贴发放标准不统一,办案程序不明确等原因,导致试点地区的法院、法援机构压力增大,刑事案件的爆发式增长给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也带来了很大挑战。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8)
审判中心改革的核心是实现庭审的实质化,确保审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因此有必要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与公检法之间不只是对抗,而应是一种全方位、立体的关系,需要维护辩护权,促进审判中心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8,(12)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部环节,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体制的不断深入要求我国司法制度要能够保证公平的实现,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则是其重要的基础。本文分析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法律援助背景、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对策,对于提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率的法律帮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4,(34)
在私权与公权的相互制衡中,律师是私权一方的代表者,只有充分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才能实现公权和私权之对抗,有效制衡公权的滥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如同律师界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的侵害,不利于律师辩护权有效的实现。此种立法同时有违国际立法的基本准则。长远来看,我国立法需要废除刑法第306条。对律师辩护行为的约束,可以通过职业道德的约束,以及通过刑法的其他罪名的刑罚处罚等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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