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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20,(1)
2015年《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为明确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提供法律条件。近年来,各级地方立法机关都在积极推动公开立法、民主立法、专家立法的进程,标志着各级地方加强科学立法工作的战略决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文章以包头市为例对公众参与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明确包头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对于提高包头地方立法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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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34)
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型的重要时期,立法形式也由原来的立法机关主导型逐渐转变为公众参与型。在立法机关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行使立法法赋予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但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各种问题依旧不容小觑。本文立足于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保障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产生实际效果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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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8,(1)
公众参与制度被引入我国地方立法活动后,取得了丰硕成果,近年来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引起高度关注。公众参与立法牵涉面广、问题成因复杂,忽视或脱离其客观规律的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待完善。对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未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6):58-62
在地方行政立法中,完善的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是对公众立法意见获得回应权利的有利保证,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然而,目前该反馈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如行政机关的反馈义务并不明确、行政机关怠于反馈等。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机关的反馈义务,消弭行政机关对公众参与的错误认识,并尝试借助互联网等方式实现对公众参与意见的正向反馈。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1)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可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2015年,我国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修订这部法律,增加了我国公民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为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正式实施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公民参与权是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的基础。我国设计参与制度时,没有以公民参与权利为制度核心。原则性、不完整性、被动性、孤立性、分散性,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模式的主要缺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为了消除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我国必须明确公民参与权利,为公民参与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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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13):173-174
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并再次强调了公众应当参与立法。根据文本分析与实证调查,我国目前已有的许多法律虽赋予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但大多抽象概括,相比美日等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法律与可操作的制度保障,我国公民参与更具有象征性意义。据调查,设区的市立法存在民众立法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民众立法建议吸纳程度低、保障立法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而导致"走过场"性质的公民被参与立法现状出现。因此,具体化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态度和提高相应的能力十分有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