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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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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0)
共同犯罪拥有一种专门的形态——片面共犯。它包括:片面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片面共犯在国内外的法学界依然存在很多质疑的声音。通过对犯罪构成的分析、案例的分析,本文的观点是认同片面共同犯罪及其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8,(11)
近年来以共同抢劫为代表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致同伙伤亡的情形屡见不鲜,在刑事实务及理论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尤其涉及到共同犯罪理论以至引发了法学逻辑上的思考,使得对此类案件的研究更加显得意义非凡。笔者在本文将就共同犯罪人是否应当对致同案犯的伤亡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正每个人在社会上总是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有对应的身份,如父母、子女、上下级、投保人与受益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等等,一个人有多种身份也不足为奇。法律层面上的身份则与犯罪的成立与否有关。一般而言,身份犯是指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简单来说,没有某种身份的人,不可能在法律层面上成立该罪。比如大家所熟知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7,(1)
不能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于其不同语境的解读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不能犯与未遂犯需要严格区分,并且在传统认为关于不能犯的三种类型即方法不能、对象不能和主体不能中剔除主体不能这一类型。对于不能犯的内容构造与未遂犯的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不能犯必须限制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该犯罪能够产生未遂情形的犯罪范畴之内,不能犯和未遂犯核心在于实行的着手上,实行的着手又是关于行为的危险判断上,并因此对于危险的正确理解有利于界定不能犯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22,(1)
网络空间犯罪当中的中立主体犯罪帮助行为是一种新技术条件下的新的犯罪形态。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中犯罪主体与犯罪帮助行为主体之间不需要进行约定合谋,因此无法完全使用传统司法层面的共同犯罪责任认定方式。对于后续的《刑法》制裁体系和法律规制标准建设,应当对原有犯罪责任认定中共同犯罪进行特殊情节补充,同时依托《刑法》兜底罪名形式,对中立主体实行的犯罪帮助行为进行进一步责任认定,引导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坚守底线,认清共同犯罪的司法刑责,提升监管力度,打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5,(1)
参与犯处罚原则的立法设定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差别对待模式;二是同等对待模式。差别对待模式试图在立法上实现对参与犯应受谴责等级的差别性预设,差别化的标准主要包括作用标准模式、参与样态标准模式、混合(作用与参与样态)标准模式。"作用─差别化"模式经常性地存在难以区分作用大小的问题;"参与样态─差别化"模式面临事实参与样态与参与犯的应受谴责程度难以通约的制度难题;"混合─差别化"模式则会累积上述两种差别化标准所带来的两种困难。同等对待模式在立法原则上对参与犯均适用分则个罪为实行行为设定的罚则,对于解决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难以区分主从问题具有立法技术层面的借鉴意义。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多元身份主体共犯之定性难题"是要求参与犯量刑参照系选择"罪名同一"与"就同一性质行为针对不同身份者规定不同的罪名"的分则立法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直接将参与犯从宽量刑的起点设定为"实行犯的法定刑",剔除要求"罪名同一"的观念。  相似文献   

7.
《建筑》2008,(1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14种情形是:(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4,(4)
刑法中的错误问题既会涉及到犯罪的既遂或未遂,又会影响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由于涉案主体多,人员又有分工,共犯中的错误问题则更为复杂,同时这个问题也与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密切关系,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错误问题的探讨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2):35-37
讨论了具有广义纯正断面的正则半群及其若干子类的一些代数性质.特别的,证明了以下结论:若分别用RI、RGI、RO、RGO来表示具有逆断面、广义逆断面、纯正断面和广义纯正断面的正则半群类,则有RI?RO,RI?RGI,RO∪RGI?RGO.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7,(15):55-56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并不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理论具有较多的争议。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社会分工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和精细化的趋势。在这些复杂而又精细的工作中,工作者之间的信赖程度和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强,彼此之间有因为过失发生共同的犯罪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将共同过失犯罪继续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分别定罪量刑的处理方法已经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将共同过失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是十分有必要的,应当将共同过失犯罪在理论上加以完善,为共同过失犯罪的将来立法打好基础。本文首先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进行理论界定,由此总结出共同过失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共同过失犯罪在立法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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