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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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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3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实践中,经常有股东擅自与外部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情况,对于此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目前学术界及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本文从探讨股权的性质入手,认为股权的本质是一种按份共有,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债权行为,其效力取决于债法规范。股东擅自与外部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违反的是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不能实现股权变动的合同目的。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7,(13)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限制规定,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但也有不足之处。本文将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限制及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陌生股东加入会影响股东间的合作,继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但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如何行使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笼统不易操作,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非常不利于解决纠纷。本文拟就特殊情况下行使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5)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与资合的属性使得其在股权转让上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公司的持续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存在股东变更的情况,我国的《公司法》第72条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同时,《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同意规则"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的纠纷。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有助于我国公司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同时也能够推动实务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32)
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案例第96号,也就是宋某军诉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该案的判决是对《公司法》第74条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回购条款效力问题做出了回答,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及抽逃出资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3,(21)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个人投资现象越来越普遍,个人股权转让行为也日渐增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对股权转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越来越健全和完善,但仍然存在节税空间,如何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降低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就成为股权转让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不征收个税,所以本文仅从个人(含独资和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角度阐述个税的筹划。本文首先阐述了股权转让设计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谈了股权转让环节个税筹划的一些个人见解并对目前国内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5,(7)
瑕疵股权转让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常态。由瑕疵股权转让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大有增多的趋势。瑕疵股权的产生主要缘于股东身份瑕疵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的出资瑕疵。瑕疵股权的转让,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不能因为股东身份资格和出资瑕疵就确认无效,关键是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这样才能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建立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20,(7)
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简化商事行为的同时也引来较多争议和问题。争议之一便是,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将其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进行转让的,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现股东(受让方)和原股东(出让方)该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本文围绕上述问题,结合司法案例就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实缴注册资本即转让股权,原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对不同观点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云南建筑》2011,(1):74-74
广南县亿安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娄世林于2002年11月21日发起组建,2005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出资购买原两家股东全部股权,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5)
我国《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修正,规定公司的设立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权不实缴注册资本,而通过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缴纳出资,即暂缓了出资义务的履行。在这种背景下,若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内未实际出资即转让股权,那么在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届满,或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比如公司破产、清算或其他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形出现时,现股东(受让方)和原股东(出让方)该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争议较大。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就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实缴注册资本即转让股权,原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对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给股权受让方及转让方提出合适建议以期降低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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